本報訊(記者孫瑩吳振坤)任先生在結婚前夕和未婚妻分手,訂好的婚紗照無法拍攝,影樓也不給退款。近日,任先生將影樓告上西城法院。
任先生起訴稱,今年3月10日,他和未婚妻在一家影樓預定了一套婚紗照,價值4980元。沒想到,拍照前夕,任先生與未婚妻分手,婚紗照自然也無法拍攝。
任先生向影樓說明情況後,影樓表示無法退還拍照款。任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婚紗攝影合同,退還婚紗照款4980元。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