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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會副會長醉駕致人死
仁化縣法院認定其有自首情節,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兩年
12月4日,(廣東)韶關市仁化縣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稱,仁化縣紅十字會原副會長李濤因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致一人死亡,被仁化縣人民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2年執行。
今年6月20日20時許,李濤醉酒駕駛小車追尾碰撞到了前方騎自行車行駛的受害人彭某安,並造成彭某安顱腦受傷。彭某安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於6月29日死亡。經檢驗,李濤血樣中乙醇濃度爲164.64mg/100ml,高於80 mg/100ml的醉駕標準。仁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認定李濤承擔全部責任。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濤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濤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並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法院經庭審查實,認定李濤具有投案的主動性與自願性,可視爲自首。辯護人辯稱,李濤一家積極賠償死者喪葬費等,屬有立功情節。法院認爲,該辯護意見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採納。同時,法院認爲,在該案中被告人李濤醉駕致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交通肇事犯罪從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審查,不屬犯罪情節輕微、不需判處刑罰的情形,故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解意見理由不足,法院也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