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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2月7日訊記者劉溟報道:爲推動和規範商業銀行開展資本工具創新,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支持實體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中國銀監會近日發佈了《關於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提出了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3個基本原則,第一是堅持商業銀行是資本工具創新主體原則,第二是堅持先易後難、穩步推進的原則,第三是堅持先探索、後推廣的原則。同時,《指導意見》明確了合格資本工具的認定標準,要求商業銀行發行的非普通股新型資本工具應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滿足上述認定標準。
《指導意見》還提出了推進資本工具創新的工作要求:一是商業銀行認真做好調研工作,審慎制訂資本工具發行方案;二是明確工作流程,不斷完善資本工具的發行機制;三是銀監會將積極與相關主管部門協調配合,持續推進配套法規制度及市場機制建設,爲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提供製度保障。
《指導意見》提高了商業銀行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能力,有助於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同時,《指導意見》豐富了資本市場金融工具,有助於緩解銀行融資對資本市場的壓力。在鼓勵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同時,《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堅持以內源性資本積累爲主的資本補充機制,科學制訂發展戰略和資本規劃,強化資本約束,轉變發展方式,控制風險資產的過快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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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新規過渡期監管差異化
本報北京12月7日訊記者劉溟報道:《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爲推動該新規平穩實施,近日銀監會發布《關於實施〈資本辦法〉過渡期安排相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明確過渡期內分年度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已經滿足《資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爲了進一步減緩商業銀行實施《資本辦法》的壓力,《通知》對儲備資本要求(2.5%)設定6年的過渡期:2013年末,儲備資本要求爲0.5%,其後5年每年遞增0.4%。到2013年末,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別爲6.5%、7.5%和9.5%。
同時,《通知》區分已達標銀行和未達標銀行,分別提出差異化監管要求。對於已達標銀行,鼓勵過渡期內資本充足率保持在《資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之上;對於未達標銀行,要求在過渡期內達到分年度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並制訂資本規劃,穩步推進資本充足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