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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來,法和法學後進的國家,在其法和法學近代化的過程中,都走過了一條法律翻譯、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道路。
新中國成立以後的憲法領域也是如此。1954年憲法制定頒布時,我們不僅翻譯、移植、本土化了蘇聯的憲法觀念和憲法制度,而且也吸收、傳承了西方法治先進國家的憲法觀念和憲法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等等。1982年誕生的現行憲法,對此進行了更加偉大的實踐。我僅以1982年憲法在30年中所翻譯、移植和本土化的一項憲法觀念即『法治』為例,說明這一問題。
法治,西語的表述是『『1『°f1『『,是沈家本於1901年接受清政府的任命,出任政府立法大臣,領導修律變法時引進來的。1949年2月中國共產黨發布的《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1949年9月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及1952年全國開展的司法改革運動,曾將其作為資產階級的法學觀或『舊法觀點』予以否定。1954年憲法頒布後,在當時全國上下重視憲法、重視法治建設的氛圍中,對『法治』基本上予以了認可,作出了規定。但1957年『反右運動』以後,『法治』(被定性為『右派言論』)就再也沒有人敢提。
1982年憲法,乘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的東風,在學術界已經達成的『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共識下,對『法治』原則重新予以了認可,明確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1999年第三次修改憲法時進一步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而使『法治』從一個法學觀、法律原則,上昇為國家的基本方略、基本國策。
這充分表明,作為人類法律文明精華的憲法觀念,是人類共同的法律財產,即使在一段時間內被漠視、被否定了,最後終究還是會受到重視,得到肯定的。
從世界憲法史的角度而言,『法治』是古代希臘柏拉圖和亞裡士多德首先提出的。柏拉圖在其名著《法律篇》中,提出了著名的政府官員要『做法律的奴隸』的觀點,強調了法律治國的重要性。亞裡士多德在《政治學》中,進一步提出了『城邦的法律必須得到遵守,而被遵守的這一法律本身必須是良好的』這一著名的『法治』定義,並影響了西方世界2000多年。而『法治國家』的概念,則是在1848年普魯士爆發革命、比較激進的法蘭克福憲法制定頒布之背景下,由德國法學家斯塔爾提出、公法學家奧托·邁耶予以系統闡述的。『法治國家』的觀念和實踐成果,成為西方各法治國家的共同財富。
而我國的1982年憲法,經過30年的實踐,將西方法律文明中的『法治』和『法治國家』的觀念和制度移植了進來,並進行了充分的本土化實踐,如提出了『憲法和法律至上』,不僅要『依法治國』還要『依憲治國』,以及『法治』和『法治國家』都要以走中國式的社會主義道路為核心價值等。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發展和進步,我們一定能夠在堅持『法治』和『法治國家』的實踐方面,創造出更多能豐富和發展人類法律文明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