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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時,一些無良丈夫往往會千方百計地讓自己掌控的財產『縮水』,從而讓妻子無從主張財產。不過,妻子面對被丈夫『縮水』的財產,即使已經離婚也有權索要。
隱藏共同財產,離婚後也有權追索
2011年5月,黃燕輝和丈夫黎為國離婚,因黎為國對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私藏的58萬元『小金庫』只字未提,法院自然沒有對此作出任何處理。直到2012年6月初黃燕輝纔得知真相,並要求黎為國將這些錢作為原有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而黎為國認為,雙方已經離婚,黃燕輝事隔年餘纔要求分割,屬『過期作廢』。
說法:黃燕輝有權追索。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第31條也指出:『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故只要黃燕輝在發現這筆財產存在兩年內提起訴訟,黎為國便無法獨佔。
遺漏共同財產,離婚後也有權分割
2011年的5月,曾秋萍與錢明這對結婚21年的夫妻離婚,由於彼此忽略,均未涉及錢明此前用共同財產繳納了20年的養老保險費用。2012年7月,曾秋萍無意中得知已經退休的錢明每月能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後,遂要求分割。但錢明認為自己當初並未隱瞞,曾秋萍沒有提出要求意味著已經放棄,而今無權索要。
說法:曾秋萍有權索要。一方面,該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下稱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另一方面,已離婚也仍可分割。司法解釋三第18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即盡管錢明未曾隱瞞,但因屬遺漏而仍可分割。
『遲到』的共同財產,離婚後也有權索要
2012年4月,周鵬父母車禍雙雙身亡。而此時妻子蘇紅已准備離婚,周鵬擔心父母所遺留房屋被蘇紅佔去,便與哥哥故意拖延處理遺產。直到3個月後,周鵬與蘇紅辦理了離婚手續,兄弟倆纔言明,房子歸哥哥,哥哥折價50萬元補償周鵬。蘇紅要求平分50萬元補償款,周鵬以該款來自於離婚之後為由拒絕。
說法:蘇紅有權請求分割。司法解釋三第15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也就是說,只要周鵬能夠獲取的繼承所得來源於與蘇紅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周鵬已與哥哥就遺產房屋進行了實際分割,而離婚時未作處理,即使是在離婚之後,蘇紅也有權請求分割。鑒於婚姻法第17條已規定繼承所得也屬夫妻共同財產,決定了蘇紅可以就50萬元房屋繼承補償款進行對半平分。
(文中涉及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