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增加了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內容。雖然此部分只有兩個條文,但對於推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適用過程中,也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闡釋。
一、關於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的重要意義
新民事訴訟法確立這一制度的意義在於:
一是對促進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化解矛盾糾紛具有積極意義。面對社會轉型期內矛盾高發的態勢,迫切需要法院在更廣泛的領域內充分發揮職能,參與並促進社會管理創新。
二是爲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通過對調解協議的確認,合理配置糾紛解決資源,構建我國科學、系統、完整的多元糾紛解決體系,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了社會矛盾化解。
三是體現了人民法院積極迴應社會變革和民衆需求的能動性。司法確認制度爲人民羣衆提供了更多可供選擇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渠道,有利於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從而最大限度降低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
四是吸收和鞏固了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成果。根據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總結地方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改革經驗,於2009年出臺了《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確立了司法確認制度,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得到體現。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增加了司法確認程序,是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法律化,標誌着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二、關於司法確認程序的案件管轄問題
司法確認案件是指對於涉及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經人民調解組織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後,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的一種新的案件類型。
關於司法確認案件的管轄問題,根據《若干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書面調解協議中選擇當事人住所地、調解協議履行地、調解協議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組織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通常情況下,司法確認案件都在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新民事訴訟法基本上吸收了司法改革的這些成果,明確規定司法確認案件的管轄法院爲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當然,這種規定並不排除雙方當事人在不違反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進行協議管轄。在個別情況下出現委派法院與管轄法院不一致的,法院也可以通過先立案、後委託、再轉化爲法院調解書的方式,避免不方便管轄問題的出現。
三、關於司法確認案件的申請及受理問題
目前,需要解決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司法確認案件的申請程序。主要包括申請主體、申請期限、申請形式、遞交材料等內容。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當事人應當共同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確認申請。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視爲共同提出申請。調解協議達成後,雙方當事人認爲有必要的,應當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當事人提出確認申請,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當事人口頭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聯繫方式、雙方當事人簽署的承諾書等。
二是申請確認的調解協議範圍。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對於申請確認的調解協議範圍的問題有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只有人民調解法和其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明確規定可以申請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才能申請確認;另一種理解是,除了人民調解法規定可以申請確認的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以及中央批准的司法改革方案中明確規定可以確認的調解協議,均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申請確認範圍。例如,《若干意見》第二十條規定,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簽字蓋章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我們認爲,在當前我國深入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爲社會管理提供充分司法保障的形勢下,特別是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迅速推進的大背景下,第二種理解更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意。
三是司法確認案件的受理程序。基層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司法確認申請後,應當對確認申請進行審查。人民法院不受理司法確認申請的情形包括:第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或者不屬於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二,確認身份關係的;第三,確認收養關係的;第四,確認婚姻關係的;第五,涉及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糾紛。對於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及時向當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範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相應的程序解決糾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於經審查認爲符合條件決定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編立“調確字”案號,確定案由爲“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並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受理。一方當事人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該當事人徵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後再申請確認。
四、關於司法確認案件的審查問題
目前,需要重點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關於司法確認案件的審查方式。關於司法確認案件的審查方式,究竟是形式審查,還是實體審查,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從我國目前司法實踐和司法解釋來看,法院對調解協議的審查採取的是形式審查和有限的實體審查相結合的方式,也就是書面審查和庭審結合的審查原則,更符合這一特別程序的性質。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後,應當指定一名審判人員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審判人員如果認爲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可以在審查當事人申請、調解協議、有關證明材料基礎上作出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的裁定。對於案情複雜或者涉案標的額較大的案件,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進行詢問,採取必要的實質審查和證據調查。
二是關於司法確認案件的審查內容。人民法院在司法確認程序中對調解協議的內容主要審查其是否符合自願、合法原則:第一,審查調解協議是否違反自願原則。違背自願原則的情形主要包括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調解協議、調解協議顯失公正、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強迫調解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情況等;第二,審查調解協議是否違法。違法的情形主要包括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涉及是否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有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的行爲等;第三,審查調解協議是否內容明確。確認調解協議的目的之一是使調解協議獲得現實的強制執行力,如果執行內容不明確,確認調解協議也就沒有多大意義;第四,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社會公序良俗。
五、關於司法確認案件法律文書的形式與效力
目前,主要涉及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關於司法確認案件法律文書的形式。關於司法確認案件的法律文書形式,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有四種不同做法,即決定書、確認書、調解書和裁定書。《若干規定》規定了司法確認案件法律文書的形式是確認決定書或不予確認決定書。新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司法確認案件法律文書形式爲裁定書。今後,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案件將不再使用決定書、確認書等形式。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司法確認裁定有兩種情形:一是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二是調解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不符合確認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新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裁定駁回申請而不裁定調解協議無效的主要考慮是,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申請後,當事人對調解協議還有補救措施,可以再次協商變更原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如果當事人不願繼續調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是爲當事人預留了解決糾紛的空間。
二是關於司法確認裁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做出確認有效裁定書或者駁回申請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收到確認有效裁定書和駁回申請裁定書後,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複議,也不應申請再審。這主要因爲確認申請是當事人自願提出的,沒有必要在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確認後再設置上訴、複議或者再審程序;對於駁回申請的,當事人可以再次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其權利的行使並沒有受到限制。另外,司法確認程序屬於特別程序,不應像一般程序那樣設置上訴、再審的程序。
三是關於司法確認案件裁定後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作出確認裁定後,主要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一種後果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的裁定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這裏,需要明確的是執行依據是法院做出的確認有效裁定書,而不是調解協議書。另一種後果是調解協議經審查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當事人申請。對此,當事人可以有兩種救濟途徑可供選擇:一種是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組織重新對糾紛進行調解,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就有關爭議達成新的調解協議,然後再申請法院確認變更後的或者新達成的調解協議。另一種是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裏的訴訟一般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原糾紛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關於案外人救濟的問題,可以參照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執行。另外,人民法院辦理司法確認案件,由於適用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以不收取訴訟費用爲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