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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初中生張某因上體育課受傷,將致害者魏某及學校告上法庭。近日,河北省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判決被告魏某承擔60%的責任,賠償張某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2萬餘元;學校補償原告7600元。
2011年5月16日上午,張家口市某學校體育課上,學生分兩組進行足球比賽。比賽中,張某被魏某踢球時濺起的石子打中右眼受傷,經鑑定爲十級傷殘。張某遂將魏某及學校起訴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各項損失4.3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是在對抗性非常強的足球比賽中受傷,屬體育活動中的意外事件,對於原告的損失應適用公平原則。在原告受傷後,學校及時將其送到醫院治療,盡到了管理和保護的職責。考慮到原告的實際困難,學校自願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雷德亮王紅欣)
-連線法官-
本案承辦法官馮漢卿說:近幾年,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的事件時有發生,不少人認爲學校對學生有監護責任,應對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負責。其實這種觀點是人們長期以來司法理念的一個誤區,學校對學生是沒有監護責任的,監護人如果想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學校,必須與學校達成明確的委託約定。學校對在校學生的人身傷害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要根據事件的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