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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買假”無權申訴?在不久前發佈的《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裏,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就明確地告訴人們,“知假買假”引發的質量申訴不予受理。
這一奇特的規定立刻招來一片反對聲。《中國消費者報》近日進行的一項網絡調查顯示,94.44%的受訪者認爲質量部門應接受“知假買假”引發的質量申訴。《羊城晚報》記者採訪了消費者、律師和職業打假人,無一不反對這一規定。
也許在質監總局看來,“知假買假”的目的是賺錢,似乎“不夠高尚”,因此他們的申訴就不該得到受理。
質監部門的終極職責是什麼?顯然是保證產品商品的真實和質量。由這個終極職責派生出來的規定,應是能在最大程度上遏制製假售假。而職業打假人恰恰能夠幫助質監部門打假,本來應當得到支持和保護,沒想到卻被列爲另類。
有些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其手段也許確實沒那麼高尚,但也有許多“知假買假”者是爲着對製假售假者的痛恨,出於正義才這樣做;他們通過申訴或打官司獲得賠償,客觀上是提高製假售假的成本,是打假的附加值,是目的的外延,是正義的回執。在無處不假無物不假的今天,質監部門不去建立打假同盟軍,卻把主動前來的援軍拒之門外,卻有心思去釐清打假手段中的道德問題,扮演起道德判官的角色,實在令人不可思議。質監部門的人需要知道,在製假售假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情況下,你們並不擁有道德的力量,因爲職責完成不好,就意味着職業道德的缺失。
退一步說,哪怕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是爲了獲利,也不是什麼不光彩的事。廣東最近正在立例重獎見義勇爲者,這除了補償見義勇爲者受到傷害外,還有“懸賞”的意味;而廣東在“三打兩建”時,也明確懸賞鼓勵人們舉報製假售假,你能說那些爲了賞金而去揭發製假售假就是“不義非勇”嗎?如果按照質監總局的思維和邏輯,人們則不應懸賞打假。
實際上,不受理“知假買假”者申訴,在技術上也難以實現。除了《消費者保護法》對有欺詐行爲的廠家商家有相關的賠償規定外,職業打假人也完全可以聲稱,他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了僞劣產品或商品,難道受理部門可以因爲申訴者有賠償的要求就認定他們是“知假買假”?
無論從理論上還是技術上,“知假買假不予受理”的規定都是一種令人難以理解的“雷人”規定,唯一好理解的是,這一規定出自質監總局———一個能把產品商品質量安全問題管得像今天這樣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