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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按照一定的章程、法律程序設立的,它以自己獨立的法人資格取得資產。合夥企業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律,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盈利性企業組織。主要有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和特殊普通合夥企業三種形式。
一、法律地位不同
1.合夥企業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2.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在經濟市場環境下,合夥企業的信用能力低於有限責任公司,其業務規模不可能太大,而有限責任公司避免了合夥企業的這兩個缺點,更有利於開拓業務。
二、承擔法律責任不同
1.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從法律責任來說,當合夥企業對外負有鉅額債務,合夥人需要以自己的財產擔責,而有限責任公司則可以破產清算註銷,股東不用承擔責任。投資人選擇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風險比合夥企業小。
三、稅收不同
1.有限公司適用的是《企業所得稅法》,稅率爲25%,股東取得的分紅適用《個人所得稅法》。
2.合夥企業適用的是《個人所得稅法》,不繳納企業所得。從稅收規定來說,有限責任公司與合夥企業最大的區別在所得稅,除此之外,它們涉及的其他稅種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