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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普陀區法院宣判,對原告杜芬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承辦法官認爲,係爭房屋所有權人爲杜芬、張巖及王英,應當認定爲共同共有。現原告要求對係爭房屋進行分割,張巖同意,並代表王英表示同意。然而,法院注意到,張巖曾起訴要求與王英離婚,雖隨後撤訴,但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夫妻關係已經失和,考慮告王英由於身體狀況未到庭陳述,法院難以接受張巖代表王英所作的同意原告訴訟請求的陳述。另外,兩被告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告作爲張巖的母親及王英的婆婆,三方之間對係爭房屋共有的基礎並未喪失,且無重大理由需要對係爭房屋進行分割。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承辦法官指出,王英已呈植物人狀態,原告及被告張巖作爲家人,應盡到一定的照顧義務,並保證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文中當事人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