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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晨報訊(記者封璟)昨天,大足區法院對潼南縣原建委主任蔣進聯受賄罪案宣判,判處蔣進聯有期徒刑八年,追繳非法所得38萬元並上繳國庫。
在2009年至2011年期間,四川三一公司、怡景公司、和霖公司負責聯繫投標、承建工程的王某、周某、曾某爲順利承接工程、領取工程款等,向蔣進聯賄賂現金共計38萬元。案發後,蔣的親屬向大足縣資金管理部繳納現金38萬元。蔣進聯向大足區檢察院檢舉他人非法持有火藥槍二支,該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已立案並偵破。
法院審理認定,蔣進聯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賄賂款38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但蔣進聯有立功、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和全部退贓情節,法院依法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