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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廣東省紀委書記黃先耀的一番表示引起了輿論的極大關注。他說,廣東正在珠三角地區和粵北分別選擇一個區和一個縣,開展領導幹部家庭財產申報並在一定範圍公示的試點工作。除此之外,廣東省11月出臺的《從嚴治黨五年行動計劃》規定,黨員領導幹部要如實報告個人收入、房產、投資、婚姻變化及配偶子女從業、移居國(境)外、計劃生育等情況。隱瞞不報告或作虛假報告的,一經發現,一律先停職再作調查處理。計劃稱,將探索實行黨員領導幹部家庭財產申報並在一定範圍公示制度,在2014年前完成試點,並逐步推開。此外,廣東從明年起將推行考察對象廉政報告制度,領導幹部要如實填報個人家庭財產、投資經商、廉潔從政等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在談話對象中公開,報告內容失實或經覈查存在影響任用問題的,取消任用資格。
雖然《從嚴治黨五年行動計劃》還只是廣東省黨代會上的一紙文件,但一向走在改革前列的廣東省,能在官員財產公開方面開拓出怎樣的道路?經過試點,財產公開能否在更廣泛、更高層面上形成制度?一時輿論中各種聲音並起。正在北京參加農工黨十五大的全國政協委員、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侯欣一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新一屆中共中央反腐的決心與民間對官員財產公開的呼聲相呼應,爲官員財產公開申報立法創造了最好的時機。
公開是關鍵
客觀地說,侯欣一對廣東省領導幹部家庭財產申報的試點工作,並不是“十分熱情地關注”,甚至還有一點“不看好”。
“不看好”的一個背景,是這些年來,新疆阿勒泰、湖南瀏陽、浙江慈溪、四川高縣、浙江磐安等地,都曾進行官員財產公示試點。這些試點在最初受到輿論好評,被社會寄予厚望之後,結果卻往往不了了之。
“我曾經在政協調研的時候經過阿勒泰,專門到當地要了一套當地財產申報的資料,發現跟上世紀90年代黨內文件所要求的差不多。”侯欣一所說的黨內文件,指的是1995年中共曾下發過的“紅頭文件”《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其中規定“申報人必須申報下列各項收入:1.工資;2.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等;3.從事諮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4.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接受本單位申報人的收入申報,並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將申報材料報送相應的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申報人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收入的,由所在黨組織、行政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申報、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之後的1997年、2006年至2010年下發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報告的內容不斷增加。不但要求“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還要求“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同時在十四條說,“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並在十七條明確,“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二)不如實報告的;(三)隱瞞不報的;(四)不按照組織答覆意見辦理的。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爲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併處理。”
但侯欣一認爲,各地方依據黨內文件進行的試點,“這種報告制度是屬於下級向上級報告,下級報告的財產信息只能掌握在上級手中,申報並不向公衆公開,是一種組織內控制度,是自我管理的內容。這與現在媒體及公衆希望推動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在法律意義上是不一樣的。從法理上講,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所有的公職人員只是人民的委託人,因此,公務員必須對人民負責任,爲人民謀利益,這是基本的職業倫理道德。另外一方面,公務員作爲控制國家資源的人,必須讓渡一部分包括財產隱私在內的權利,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讓人民可以監督。”“財產公開是公務人員應該對國家履行的一種義務,要面向全社會接受監督。公衆可以要求查詢相關信息。”
作爲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的侯欣一,大約五六年前也按照有關要求,和同級別的同事一起每年進行財產、重大事項報告,內容包括財產狀況、婚姻狀況、子女出國情況等。但這些信息是不公開的,只有組織部門掌握。“從來沒有一個人被處理過。我想組織部門也是把資料一封了事。一方面是人手等原因,沒有核查的能力,另一方面,如果真去核查,法律也沒有賦予它這個權力。”
陽光是最好的反腐劑。侯欣一說,官員財產公開被稱爲“陽光法案”,是舉世公認的反腐利器,已經被無數國家證明爲“世界上最有效的反腐工具”。十八大前後,從“房叔”、“表叔”的倒掉,到黑龍江省雙城市人大代表孫德江和重慶的雷政富因微博舉報而被調查處理,也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不實行官員公開財產製度,公衆的知情、參與、表達和監督等權利就無法很好實現,不實行官員公開財產製度,腐敗就很難有效遏制,“最有效的反腐工具”就會被虛置。
重點是決心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不是一個新鮮詞彙。早在1987年就有人提出,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
據全國人大代表、曾六次就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立法提出議案的韓德雲向媒體介紹,當時的背景是,我國正在醞釀製定公務員法,當時關於財產申報制度有兩種路徑選擇,一種是在公務員法中,包括公務員財產申報的內容,另一種是專門就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立法。但最終,2005年出臺的公務員法並沒有官員財產申報的相關內容,而官員財產申報立法也就此擱淺。
侯欣一說,官員收入財產申報並且公開的制度,是一個關係到反腐倡廉的基礎性制度,“治理腐敗、反腐敗,首先要對官員的財產有清晰的瞭解。基於這種情況,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要對官員財產進行監控,監控的前提就是如實進行申報。如果不知道官員的家底,反什麼呢?另外,要求官員財產公開也是對官員合法財產的保護。現在我們在網絡上也能看到不理性的網民,對官員合法財產保護帶來困擾。”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缺席,也在現實法律事務中帶來困擾。侯欣一介紹,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爲一項獨立的罪名,首次出現於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的單行刑事法律中。1997年刑法修訂時予以吸收。但在實踐中,這個當時被寄予很大期望、曾被當做懸在腐敗官員頭上的一把利劍的修訂項,卻很難獨立發揮作用。“大家發現這個在國外很有效的法律手段,在中國卻很難獨立適用。因爲沒有前置制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而起初因爲量刑較輕,反而某種程度上成了對腐敗違法官員的保護。”
正是因爲如此,侯欣一認爲,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應該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頂層設計的制度,如果僅從基層做起,沒有制度的支撐,沒有頂層設計的保障,這些制度生命力都很難持久。
那麼,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立法,技術上是否具備條件?
侯欣一介紹,從各國的情況來看,任何一個國家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基本上包括幾方面:首先是申報。通過立法確定申報內容、申報範圍,確定近親屬含義。其次由專門機構對公務員申報的財產登記、審覈。第三就是公開。通過什麼渠道公開,公開到什麼範圍。最後是監督、問責環節。目前一百多個國家擁有這項立法,涵蓋不同發展類型的國家,有很多經驗都可以參考,所以一個成型制度的構建並不難。對於有觀點認爲中國目前包括房產在內的登記制度等還不健全,在技術上還存在一些問題,侯欣一表示,財產申報制度的有效實施,的確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套,如金融制度的完善,法律方面的不動產登記制、登記後的公開制度、當事人違反申報制度,以及不按時申報、漏報的處罰制度以及媒體和社會的監督等,但相比技術問題來說,更重要的是決心。
侯欣一注意到,十八大報告罕見地警示腐敗問題可能導致“亡黨亡國”,強調建設廉潔政治。之後,新當選的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同志在他的首次亮相中,以“打鐵還需自身硬”表達了反腐決心。隨後,在十八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同志再次強調:“物必先腐,而後蟲生”,“大量事實告訴我們,腐敗問題越演越烈,最終必然會亡黨亡國!我們要警醒啊!”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履職後的一項重要活動,就是在11月30日在京主持召開座談會,聽取專家學者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這些都充分反映了新一屆中共中央對腐敗的清醒認識,和反腐敗的決心。”侯欣一說。
這個決心呼應的是民意。“房叔”、“表叔”的倒掉,黑龍江的孫德江和重慶的雷政富的被處理,充分展示了民間對官員財產公開申報的制度化需求和反腐的監督力量。
這個民意,從草根到廟堂的持續互動、呼應,不斷強化。在中共十八大上,面對輿論關切,俞正聲、汪洋、張春賢等都積極迴應,表示只要中央決定,自己一定公開。
“應該抓住這個時機,儘快完成官員財產公開申報的制度化,錯過就太可惜了。”侯欣一說,中央高調錶達了反腐敗的決心,民衆對官員財產公開的要求日益普遍,而學術研究從法理等角度的梳理更加成熟,順應國際反腐敗大趨勢,現在是讓陽光照進官員財產清單的最好時機。
侯欣一說,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化,可以先做起來,由全國人大通過一個財產公開申報的單項決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借鑑近年來我國“打包修改”的方式,一次在憲法、公務員法、民法通則等中增加財產申報要求、申報對象等相關法條,協調公共利益和官員隱私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