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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公司與服裝公司簽訂爲期一年的服裝銷售合同。服裝銷售合同約定,貨款應當於合同期滿之日起半年內全部付清。服裝銷售合同期滿一年後,鑑於貿易公司仍有部分服裝貨款未給付服裝公司,故貿易公司向服裝公司出具了未定還款期限的欠條。服裝公司不瞭解時效的起算點,故向天津仲裁委員會諮詢。 ◎仲裁說法:
天津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答覆,貿易公司是在服裝款債務已屆清償期的情形下出具的欠條。該情形下,欠條是對已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確認。當事人之間並未因貿易公司不履行服裝款債務而產生新的債權債務合同。由於服裝款債務已屆清償期的情形下,貿易公司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已侵害了服裝公司的權利。時效已經開始起算。貿易公司向服裝公司出具欠條的事實表明,服裝公司向貿易公司主張了權利,故應當適用時效中斷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上述問題的時效起算點從貿易公司向服裝公司出具欠條之日起重新計算。
時報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