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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薔)一名在校大學生駕車外出,與他人發生追尾事故,拒不履行應負的賠償義務。日前在海淀法院執行法官的努力工作下,這名大學生的父親交納了全部執行款,案件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今年10月,剛拿到駕照不久的在校大學生趙某獨自駕駛其父趙某某名下的轎車外出,在路上與李女士的轎車發生追尾事故,交警認定趙某負全部責任。
李女士要求對方賠償修車費用等損失,但趙某及其父親趙某某一直避而不見並拒絕賠償。爲此李女士將趙某訴至法院。法院開庭審理當天趙某沒有出席庭審,也沒有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據已有的證據依法作出了缺席判決,判決趙某即刻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
上個月,因趙某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李女士到法院申請執行判決書確定的內容,案件承辦法官隨即電話聯繫了趙某,但趙某態度惡劣,並聲稱自己是在校學生沒有收入來源,目前無力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並要求法院准許其在畢業參加工作之後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多次溝通未果後,承辦法官又與趙某的父親趙某某聯繫,趙某某開始時一再堅稱判決書載明事故的賠償責任是由趙某承擔,他已成年,自己是趙某的父親,沒有法律上的義務來代爲承擔責任。
承辦法官對趙某某曉以利害,告知如果案件真的進入執行階段,要追究趙某的法律責任,勢必會影響趙某在校期間正常的學習和生活;趙某作爲一名在校大學生,也應該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明白作爲一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必須爲自己的錯誤行爲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經過案件承辦法官的耐心工作,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第二天,趙某的父親趙某某即來到法院交納了全部執行款,該案件也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法官釋法
沒有收入也可強制執行
海淀法院執行局法官曹彥青介紹,年滿18週歲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承擔因自己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
就本案而言,因爲這名大學生駕駛汽車出了交通事故,但保險公司只能賠償交強險範圍,因此需要其本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法院可以對這名大學生的銀行賬戶或者其它財產進行查詢凍結或查封扣押。按照相關規定,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轉爲儲蓄存款的,應當責令其交出存單。拒不交出的,法院可以通過相關程序,由金融機構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交法院或存入法院指定的賬戶。如果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
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大學生沒有任何收入,強制執行確實很難,但並非沒有辦法。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債權憑證,等這名學生有工資收入後,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非他本人今後不找工作,沒有銀行賬戶,也不需要出國。
法官就此提示,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被執行人應該端正態度,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及時履行判決書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