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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魏楚喬)一名兩歲女童在家長的陪護下在餐廳內用餐時,被服務員送進來的一壺開水嚴重燙傷,通州法院近日判決餐館賠償女童各項費用共計6000餘元。
今年4月,女童小薇在父母的陪同下到餐館用餐,被告餐館的服務員將滿滿一壺開水拿進包間後,沒有告知在場的任何人,致使女童被嚴重燙傷,經診斷爲二度燙傷。爲此,女童要求餐館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護理費共計2萬餘元。餐館辯稱,原告被燙傷和餐館沒有任何法律關係,因此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事發時原告僅兩歲,且父母均在場,父母作爲監護人,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而被告作爲餐廳經營人,未能採取有效的措施以避免原告被燙傷,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原告監護人的過錯較多,被告餐館的過錯較少,對於原告的各項損失由被告餐館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最終,女童獲賠6000餘元。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