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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周先生來電諮詢:經人介紹其與女方相識並確定戀愛關係。在雙方几年的戀愛期間,男方爲了取得女方的好感,購買了大量的物品給女方,包括衣服、化妝品、香水和生日禮物等,總價值將近三萬元。現雙方因故分手,向女方提出返還,但女方不同意返還。請問,戀愛期間給女方購買的物品能否主張返還?
張向龍律師解答:婚前男方給付女方財物一般可分爲兩種情況:一是基於習俗,男方向女方給付一定的金錢或物品作爲訂婚的標誌,通常理解爲彩禮;二是在交往中,相互贈送小額禮品及衣物等,通常理解爲雙方的禮尚往來,即贈與。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周先生向女方給付物品的行爲通常應該定性爲贈與,雖然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但周先生向女方給付物品的行爲已經實施完畢,即贈與關係成立,如不存在依法撤銷贈與的情形下,其向女友提出返還相關物品的請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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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胡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