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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六旬婦女報名參加一家公司舉辦的講座,在乘坐旅行社大客車前往聽課地點時受傷致殘,遂將該公司和旅行社一同告上法庭。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賠償原告全部損失。
60歲的楊女士報名參加了某科技公司舉辦的老年講座,並乘坐該公司指定的某旅行社大客車前往聽課地點。途中,因道路不平及車速過快,車輛劇烈顛簸,致楊女士胸、腰部受傷。經住院治療後,楊女士將該科技公司和大客車所屬的旅行社一併告上法庭,索賠醫療、交通、鑑定、護理、營養、伙食補助等費用,以及輸血互助金、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2萬餘元;除去兩家公司已賠付的5.8萬餘元,需再賠6萬餘元。
庭審中,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楊女士的傷情進行了傷殘等級及護理期限評定。鑑定意見爲:楊女士脊柱損傷符合9級傷殘,應給予護理期120天。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告參加科技公司組織的活動,該公司應對原告在活動期間的安全負責;現原告在乘車過程中受傷,該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科技公司組織包括原告在內的人員乘坐旅行社的客車,其與旅行社之間形成客運合同關係;旅行社作爲承運人,應將旅客安全送到約定地點,在運送過程中應對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綜上,二被告應對原告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且互負連帶責任。
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經綜合認定,原告合理損失應爲16.5萬元,除去二被告已給付的5.8萬餘元,還應再賠償10萬餘元。法院一審判決,二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10萬餘元,二被告對上述賠償內容互負連帶責任。(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郭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