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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一名3歲男童在幼兒園被熱水燙傷致七級傷殘,父母將幼兒園園長和當班老師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8萬元。近日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園長賠償燙傷男童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萬餘元,當班老師不承擔責任。
2011年9月,3歲的明明在幼兒園吃午飯時,打翻熱水瓶被燙傷,隨後送往醫院,醫生診斷為『燒傷35%,深Ⅱ,面部、軀乾、四肢、臀部。』在此期間,花費醫療費4萬餘元。事後,司法醫學鑒定為:身體遺留燙傷瘢痕符合七級傷殘。
明明的媽媽王女士多次找幼兒園協商賠償事宜,均未果。因幼兒園未在教育部門登記,王女士將園長郭女士和當班老師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8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明明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告郭女士開辦的幼兒園學習期間被燙傷,被告郭女士無證據證實其對明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其作為該幼兒園業主,應當對明明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郭女士提出明明被燙傷是當班老師李某沒盡到管理責任所致,但未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對此不予采納。故判決被告郭女士賠償明明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14萬餘元。被告李某對本案賠償之債不承擔責任。
一審宣判後,郭女士不服提出上訴。其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明明是其幼兒園學生與事實不符,且其未收取明明任何費用,屬私人看護行為,要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全部訴訟請求。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明明在被告經營的幼兒園被燙傷,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現郭女士稱其系義務幫工,侵權行為系李某所為,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因其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