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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吳雲虞福員記者汪清林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下一百餘萬元債務,後來夫妻雖然離婚,但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仍須共同償還。近日,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熊春香、曾華互負連帶責任歸還原告陳美菊借款118萬元及利息;被告熊春香歸還原告陳美菊借款30萬元及利息。
熊春香與曾華於1994年登記結婚,2011年5月12日離婚。2010年3月29日-2011年5月13日,熊春香先後5次向陳美菊借款25萬、10萬、5萬、78萬、30萬,共計148萬元。熊春香就上述借款分別向陳美菊出具了借據,借款時雙方口頭約定了借款利息及歸還日期。借款後,熊春香只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隨後,熊春香既不支付借款利息又不歸還借款本金。陳美菊多次催討未果,於是她訴至法院,要求熊春香、曾華償還自己的借款本金148萬元及利息。
法庭上,曾華辯稱,借款是事實,但具體金額他不知道。借款屬熊春香個人行爲,與我無關,應由熊春香承擔清償責任。
西湖區一審法院審理認爲,被告熊春香先後5次向原告借款共計148萬元,有被告熊春香向原告出具的借據爲證,同時被告曾華也無異議,故應予認定。熊春香於2011年5月12日前分別向原告4次借款共計118萬元,對此債務,因夫妻雙方沒有進行約定歸夫或妻一方所負債務,故兩名被告應共同清償。現原告要求兩名被告互負連帶責任清償借款118萬元,依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熊春香於2011年5月13日向原告借的30萬元,應視爲熊春香的個人行爲,與被告曾華無關。據此,法院遂作出瞭如上判決。
(文中人名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