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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馬蘭報道凱蒂公司(化名)是從事箱包加工的工廠,2012年1月,凱蒂公司與銷售商譚某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雙方約定,由凱蒂公司加工箱包4000件,分四批完成加工。譚某也是分四批進行收購,每次收購結束,經檢驗質量合格將立即支付貨款。雙方認可合同約定條款,凱蒂公司開始進行加工訂單。兩個月後,第一批和第二批訂單的2000件貨品交付譚某,經過檢測質量合格,譚某也及時支付了貨款。可又是三個月過去了,凱蒂公司才交付全部貨品,但譚某一直沒有進行貨款支付。
直到2012年7月份,凱蒂公司將全部箱包加工貨品交付譚某,並要求進行貨款支付。此時的譚某稱,由於第三批的貨品不合格,所以拒絕支付後兩批貨物的貨款。凱蒂公司稱,第三批貨物交付後經過了質量檢測,屬於合格品,但譚某卻遲遲不支付貨款,是譚某違約在先。而譚某堅持貨品合格後才能支付全部貨款,該由凱蒂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在雙方都違約的情況下,違約責任該怎樣分攤?
◎律師評析: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爲:對於雙方均不履行合同的情況,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譚某和凱蒂公司均出現了違反合同的行爲,但雙方責任應該分別歸責。譚某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分批次支付貨款,違背了應付義務,構成違約行爲,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凱蒂公司交付的第三批貨品出現了質量問題,未按照合同約定定製貨品,也構成了違約行爲。在法庭起訴過程中,這屬於兩項起訴環節,不能混爲一談。譚某可以起訴凱蒂公司要求交付合格貨品,並賠償相應損失。而凱蒂公司可要求譚某支付前三批合格產品的貨款,這是之前合同中約定的,所以譚某不能推卸責任。總之,在雙方均違約的情況下,各自都要承擔違約責任,雙方也可向對方追償損失。其中,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一百二十條和一百五十九條中都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