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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一女子去營業廳辦理業務時,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後與一名前來勸解的工作人員發生肢體接觸,二人均受傷。日前,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判決工作人員賠償女子各項損失的40%,共計3000餘元。
去年8月一天下午,男子方某和妻子小范到東麗區一家營業廳辦理手機業務,女子小范因排隊問題與營業廳的工作人員發生爭吵,隨後來到辦公區域與營業廳的其他工作人員爭吵,工作人員小李上前勸解,被小范推開,小李還手與小范發生肢體接觸,後雙方倒地,被其他工作人員拉開。小范經醫院診斷爲頭外傷後頭痛,胸前皮膚挫傷。小李被診斷爲外傷後頭痛、心悸,頸部擦傷等。後經調解,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於是小范起訴小李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萬餘元。
原審法院認爲,小范因排隊問題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後闖入辦公區域,且推搡小李,對事件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小李作爲營業廳工作人員,應熱情服務,遭顧客推搡後,小李未能剋制情緒,與顧客發生廝打,其應承擔次要責任。綜上,判決被告小李賠償原告小范各項損失的40%,即3000元。
一審宣判後,小范不服提起上訴,請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小李賠償其全部損失。二中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一致。二中院認爲原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故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