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南方日報訊(記者/黃少宏通訊員/鍾紫薇)爲多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款,擔任公司法人的兒子竟利用職務之便,爲父親僞造勞動合同、收入證明。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瞭解到,法官在案件審理時發現疑點,經多方調查查明僞造事實,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決定,處以3000元罰款。
疑點??有工作卻無相關證明
今年1月,王某就去年5月發生的交通事故到法院起訴肇事司機、車主、保險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50多萬元。起訴時,王某提交與東莞市某塑膠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蓋章的收入證明、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以證明自己在東莞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有穩定收入,主張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標準計算。
法官受理該案後審查相關證據,發現王某提交的收入證明與勞動合同都顯示其2009年就到該公司工作,但無工資發放表、銀行流水明細,更無社保記錄、個人納稅記錄。法官詢問王某是否有相應的工資發放記錄或參保納稅證明,王某稱自己工資是現金髮放的,沒有購買保險,也沒有納稅。
結合現實情況,企業都會有嚴格的工資發放格式,一般以銀行轉賬發放工資,就算是現金髮放工資也會製作工資表。法官審理到此,發現該案明顯有疑點。
調查??公司法人替父親僞造材料
隨後,法官到該塑膠公司調查王某工作情況,卻發現該公司於2011年已經倒閉,工人均已離開工廠,案件無從取證。法官憑以往經驗推斷,公司倒閉後很可能會有破產清算、勞動爭議等案件,此後法官通過調查發現該公司在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確有無因管理案件、法院執行局也有仲裁執行案件。
在查閱卷宗時,法官找到該公司的員工工資表、工資證明,並沒有發現王某的任何入職或收入記錄。另外,公司倒閉後,許多工人到其他工廠打工。法官先後走訪一部分工人,他們都表示不認識王某,確認王某沒有在公司工作過。經深入調查,法官發現該公司最後一任法人代表竟是王某的兒子。
案件審理到此,事情已基本明瞭。法官認定,王某沒有在該公司工作過,其提交的勞動合同、收入證明、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都屬於僞造證據。
處罰??念爲初犯罰款3000元
法院整理好王某僞造證據的材料後,通知王某本人到法院來對材料質證。王某接到法院電話後,表明自己在老家,對案件的事情不知情,具體是由其兒子和代理律師處理的。
其後不久,王某及其兒子、代理律師共同提交一份懺悔書,說明勞動合同、收入證明是王某的兒子利用職務便利僞造的,承認自己的錯誤,希望得到法官的諒解。
結合案件實際,考慮到王某初犯,法院作出罰款決定,對王某處以3000元罰款。
法院方面希望藉此案件提醒其他當事人,僞造證據不僅會對案件的審理結果造成影響,一經查實還會面臨各種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