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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消息13日上午,廣州番禺區法院在沙灣刑事審判庭對許某歡摔傷4歲女童一案進行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許某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許某歡當庭服判表示不上訴。
許某歡是廣州市番禺區子惠兒童康復服務中心的老師。今年7月2日早上10時許,她在該服務中心二樓體育室上課,瑤瑤起初還在睡覺,後被許某歡用鞋打腳板喚醒,將瑤瑤置於約離地面40公分的U形平衡臺上做相關的訓練,但瑤瑤滑落坐在地板上。之後,許某歡再次將瑤瑤放上平衡臺,但瑤瑤不配合。
許某歡於是拉起瑤瑤雙手,將她凌空吊起,並快速向後甩在地上,而後又拉起瑤瑤的雙腳原地做360°翻轉,致瑤瑤頭部撞在地上昏迷不醒。其後,許某歡與其他老師將瑤瑤送至醫院。經鑑定,瑤瑤的損傷程度爲重傷。10月10日庭審時,許某歡辯稱“當時自己心情暴躁,有些心急,才失手導致瑤瑤受傷”,一再強調不是故意傷害瑤瑤而是失手所致。
番禺法院認爲,許某歡身爲殘疾兒童(包括自閉症、多動症)訓練機構的工作人員,非但沒有根據學員的身體體質和需要施教,正確履行職責,更缺乏照顧、看護特殊兒童應有的愛心和耐性,在日常的康復訓練中體罰學員,將毫無防備的年幼學員瑤瑤摔甩翻轉,致瑤瑤腦部受損,身心健康受到極大損害,手段惡劣,社會影響甚壞,就此在量刑時應予酌情從重處罰。鑑於許某歡事發後能積極配合送被害人到醫院救治,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番禺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許某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