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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朱燕佳記者郭劍烽)因公司倉庫被盜,擔任倉儲部主管一職的劉先生被公司“炒了魷魚”。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是否有理?日前,嘉定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公司支付劉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萬元。劉先生在一製冷設備公司擔任倉庫主管一職。前不久,公司一名倉庫保管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倉庫內的廢銅盜走,公司就借題發揮,指責劉先生嚴重失職,倉庫門曾出現過未上鎖的情況,他負責的倉庫還經常發錯貨物,據此對劉先生作出了除名決定。劉先生對這一決定不服,依法提起仲裁。仲裁機關作出公司應支付劉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萬元的裁決。後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不支付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庭上,劉先生稱,自己雖是倉庫主管,但不可能做到24小時在崗預防盜竊行爲的發生。公司配備了監控設備和24小時值班保安,有嚴格的出入門管理制度,倉庫鑰匙也有專人負責管理,廢銅被盜怎能怪到他頭上?
法院認爲,劉先生雖爲倉庫主管,但無法事先預見其下屬的犯罪行爲,所以不能因廢銅被盜而認定他存在嚴重失職。倉庫門未上鎖一事,劉先生下班時已安排值班的管理員負責鎖門,且沒有造成任何損失。另外,發錯貨物的問題涉及到公司多個職能部門,屬於公司部門之間的協作溝通問題,而且劉先生也提出了改進意見。綜上,公司單方面解除與劉先生勞動關係的理由並不成立,因此判令公司支付劉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