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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瑩)已經賣了十年的寶馬車,因爲一直沒有過戶,原車主將購車人起訴到法院,欲討回牌照。一場十年前的交易,在北京購車搖號政策的背景下訴諸法庭。今天上午,西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孫女士起訴稱,2001年,她將自己名下的一輛寶馬5系轎車以50萬餘元的價格賣給康某,雙方簽訂了買賣協議,孫女士也如約拿到了賣車款。孫女士將自己的一代身份證和全部車輛手續交給康某去辦理過戶手續。不過隨後,康某又以孫女士丈夫的名義將車輛轉賣給現車主李先生。所有車輛手續也一併轉交。
在被問到爲什麼賣車十年後才起訴,是否因爲搖號政策的影響時,孫女士的代理人搖搖頭說:“跟搖號沒關係。我國對於機動車的交易應以登記作爲標示,車輛在李先生手裏,有交通違法行爲,還給孫女士寄處罰告知書。由於北京的限購政策,李先生現在沒有購車資質,所以我們只能要求對方返還。”對於訴訟請求,孫女士同意將車輛出售給李先生,但牌照她要保留。
被告李先生的代理人認爲,訴訟還是因限購政策才引起“李先生買車之後本來準備過戶,但康某說孫女士出國了,後來因爲聯繫不上康某,這才導致多年沒有過戶。”李先生認爲,車輛是動產,根據民法及合同法規定,動產所有權轉移是以交付爲準。李先生使用車輛長達十年,因此他享有車輛所有權。
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進行。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