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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2月14日訊記者錢箐旎報道:國家外匯管理局今日公佈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修改,以進一步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修改內容包括: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主權基金、央行及貨幣當局等機構投資額度上限可超過等值10億美元”。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三款:“合格投資者應憑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覆文件,並按照境外機構境內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在託管人或境內其他商業銀行開立與外匯賬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相應刪除第十條第一、二款中“和一個對應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字樣,將第三款“人民幣特殊賬戶”修改爲“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第十一條第一、三款中“人民幣特殊賬戶”修改爲“人民幣特殊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簡稱人民幣賬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