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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意外發生,總讓人措手不及。但不管如何驚慌,都應該理性依法處置,否則將承擔意想不到的不利後果。
不是隨便什麼情況都能“私了”
李某從事出租車客運業務。2012年3月的一天,載着乘客的李某在行駛途中與張某駕駛的農用車發生碰撞,導致車上乘客王某受傷,出租車受損。事後,經雙方協商,張某賠償李某“事故賠償金”4500元,並簽訂了“以後再無糾紛”的書面協議。之後,交警部門對該起事故作出了認定:李某負次要責任,張某負主要責任。可是,出租車的車損確定後,遠遠高於預定的損失,李某反悔,找張某追加賠償,張某認爲兩人已達成了“以後再無糾紛”協議,不肯再賠,於是李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爲,交通事故中所簽訂的協議是原告、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誤解等可撤銷行爲,協議合法有效,最後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說法:各種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常常會發生剮剮蹭蹭的“小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私了”可以作爲解決交通事故的一種便捷途徑。但“私了”的範圍也僅限於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交通事故。如果爲逃避煩瑣的事故處理程序而人爲放大“私了”範圍,將會導致下列風險:(1)擅自處理涉及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的,將有可能涉嫌包庇罪。如果罪名成立,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有可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交通事故當事人達成“私了”協議後,可能使現場重要證據滅失,使受害人失去主張權利的依據,不利於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不瞭解自己的真實傷情,易留下健康隱患;(4)可能由於當事人缺乏對損失的正確評價與認定能力,所獲賠償遠遠高於或者低於法律規定的標準,顯失公平。
肇事逃逸難“逃”責
今年7月的一天,張某在駕駛麪包車途中超車時,因雨後路面溼滑,與對面方向駛來的一輛桑塔納轎車相撞,致使轎車內兩人受傷、一人死亡。事故發生後,張某害怕受到處理棄車離開了現場,並躲到外地打工,直到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日前以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說法: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情節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爲,當事人要承擔不利的嚴重後果。本案中張某因爲發生事故後不正確面對,逃逸後受到了更加嚴厲的刑事處罰。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進一步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即通常所說的“終生禁駕”。
找人“頂包”錯上加錯
駕駛員王某無證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違規運載木材途中,與相對方向由朱某駕駛的轎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朱某死亡、乘員方某受輕微傷。肇事後,王某當即與同行的跟車人安某商量,決定由後者頂替自己承擔肇事責任。該案進入訴訟階段後,被告人安某向審判機關如實供述了其包庇王某的犯罪事實。法院經審理,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2年,以包庇罪判處安某有期徒刑9個月。
說法:本案中王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無證駕駛機動車輛,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採取措施不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安某明知王某是犯罪的人而爲其作假證“頂包”,其行爲符合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