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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傳統鄉村“自治”
社會學家費孝通先生在其名著《鄉土中國》一書中,通過對鄉土社會細緻觀察和對傳統文化的認真分析,提出了鄉土社會中存在的四種類型的權力。即橫暴權力、同意權力、教化權力、時勢權力(費孝通:《鄉土中國》,北京出版社2009年版)。傳統中國社會中的鄉村,一如費孝通先生所提出的,是充滿了鄉土性的。這種鄉土性表現在幾個方面:一爲穩定性;二爲自給性;三爲地緣性與血緣性;四爲鄉村類自治性,或者說政府權力的有限性。正是因爲有如此大量的鄉紳階層的存在,地方官如果要完成行政任務,最主要的是稅收和徭役,則必須通過與鄉紳結合方能夠完成。因此,在傳統中國鄉村地區,以長老統治爲代表的教化權力始終是佔據統治地位的鄉村權力,並起到了維護地方秩序的作用。
自宋代始的保甲制度即是政府在鄉村權力中謀求平衡教化權力的一種努力。然而,由於鄉村權力的地緣性與血緣性特徵,以及主要依託於宗族組織之上,藉助宗族領袖、耆老與宗族成員、普通鄉民之間相對穩固的保護與被保護關係,來實施鄉村自治的各項功能(包括宗教、行政、經濟、司法等),這就限制了保甲組織在鄉村社會的權力空間。如果不具備摧毀鄉村文化網絡和權力網絡的力量,保甲組織就只能接受鄉村爲其預留的空間。
傳統鄉村權力變遷
20世紀是中國社會發生鉅變的一個世紀,社會的方方面面都發生了巨大的變遷,其中,鄉村社會的變遷尤其顯著。在這一變遷過程中,國家權力不斷深入農村基層,鄉村社會的權力結構隨着現代化進程的推進,逐漸失去原有的平衡。20世紀初,存在於中國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終於崩潰,民國建立,中國也以此爲起點,學習西方列強,改革政體,建立法制,移風易俗,力求自強。國家政治、社會生活方面的激烈變遷也反映在鄉村社會層面上,新的社會生活習慣不斷挑戰原有的鄉村生活秩序,以鄉村士紳、耆老爲主體的鄉村權力結構隨之逐步式微,而國家權力的影響力不斷滲透進來。
在這樣的變革時期,爲尋求鄉村治理的理想制度,許多社會知名人士在中國各地開展了一系列村治實驗,有黃炎培先生在江蘇崑山的鄉村改進會,晏陽初先生在河北定縣平教會試驗區及山西村政實驗,梁漱溟先生在山東鄒平創辦山東鄉村建設研究院。然而,民國時期,終因戰事頻繁,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的影響有限,始終沒有形成一套完善的鄉村治理制度。在地方政府—士紳—村民的權力關係網絡中,士紳在完成國家權力對村落共同體的社會控制職能方面,仍然起着不可小視的作用。同時,還應當注意到,清末民初,因科舉廢、軍閥興,士紳階層面臨斷層的危險。在這一紛繁複雜的社會背景之下,地方豪傑、不法商人、土匪等各色人物紛紛登場,參與地方性公共事務,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權力鏈條斷裂所產生的權力真空。
新中國成立後對鄉村權力結構進行了重大改造。這最主要體現在建國初期,我國所進行的大規模的鄉村改造運動(土地改革和農業合作化),鄉村權力結構藉此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全國土地改革採用了中國共產黨抗戰時期在華北建立政權時所用的經過實踐考驗的方法。這不只是一場經濟改革,它更具有社會政治意義。地主階級的殘餘一般在人身或社會地位上都被消滅,黨代表建立了他們的權威,廣大農民有了自己的土地。從1958年起,在全國城鄉普遍開展大躍進的政治影響下,興起了人民公社化運動,人民公社不僅規模很大,而且公有化程度很高。人民公社“達到了國家組織力量對中國基層社會的完全控制,政府以一種前所未有的方式滲透進入社會的各個角落”(費正清、羅德里克·麥克法夸爾:《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上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
鄉村自治的迴歸——民主自治
20世紀80年代前,我國農村社會組織單位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它既是國家政權在農村的基層單位,又是農民集體經濟的基層組織,還是社區生活的基本單位。80年代初開始,在農民自發突破和國家領導的雙重推動下,我國農村地區先後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旨在調動農民積極性,發展農村地區生產力的措施,導致了農村社會的結構性變革。自此,各地開始設鄉建村,逐步實現以農村村民自治的方式來代替人民公社的管理。1982年我國從國家根本大法的層面上明確了村民委員會的性質、基本任務、組織設置、選舉等有關事宜,從而確立了村民委員會在我國的法律地位。自此,國家關於農村事務管理的態度已經明確,即充分吸收現有的農村基層的民主嘗試,放手讓農民自己管理農村事務,這也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方面。正如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同志在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的講話所言:“舊中國留給我們的,沒有什麼民主傳統。我國民主生活的習慣是不夠的。這問題怎麼解決?還是要抓兩頭。上面,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認真執行憲法賦予的職責,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下面,基層實行民主,凡是關係羣衆利益的,由羣衆自己當家,自己作主,自己決定。上下結合就會加快社會主義民主的進程。把村民委員會辦好,使人人養成民主生活的習慣,這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一項很重要的基礎。”
從傳統鄉村權力以地緣性和血緣性爲特徵,以宗族組織爲依託而實現的鄉村自治,到國家權力向鄉村的不斷延伸直至控制鄉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再到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權力有意識地從鄉村社會退縮,推進村民自治局面最終形成,這並不是簡單意義上的鄉村自治的迴歸,而是實現了一種真正的民主自治。
(作者單位:華中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