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屈建國在法庭受審。 |
一位曾經風光無限、合法年收入150萬元的銀行行長,今後卻要頂著貪腐3000多萬元的“光環”度過餘生———14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受賄罪兩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原廣東發展銀行珠海分行行長屈建國死刑、緩刑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自己以為只是違反財經紀律,沒想到觸犯了刑法。”屈建國在接受調查時曾說。所謂“違規不違法”的灰色地帶成了屈建國掘金的重點地盤,而案件中折射出的高智商腐敗手法更是令人嘆為觀止。
套取公款
虛構員工福利
違規私設獎金
當過老師,做過市委辦公室副科長,還擔任過鄉鎮企業管委會的副主任,擁有清華大學EMBA學位的屈建國,在別人眼裡歷練豐富、腦子靈活。尤其是在1995年加盟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後,屈建國更是憑借其卓越的工作能力平步青雲,2002年7月開始一躍擔任珠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他掌舵下的該珠海分行,厲行改革,各項業務成績突飛猛進。2009年,珠海分行存款餘額125億元,貸款近80億元,存貸比達70%,居珠海同業之首。但整天與錢打交道的屈建國,最終沒能抵御得住金錢的誘惑,心態上發生了變化。
2008年7、8月份,珠海分行以行長40萬元、副職每人20萬元標准向屈建國等發放了“年終獎”。事實上,廣發行總行早就出臺有關規定,明確分行領導實行年薪制後不得從分行領取工資、獎金。屈建國是如何操作的呢?
2007年底,屈建國跟該行副行長湯某提出,將當年沒用完的工資、福利費額度在年底套出來,轉到計財部保管。“具體辦法是制作全行員工虛假工資獎金發放表,這樣從賬上看來沒用完的工資、福利費額度就已發放給員工。”湯某作證時表示。
隨後,該行計財部總經理孫某安排人員以20多個支行和部門負責人名義集體開戶,並以發放工資、福利費、節日費、國債獎勵名義將錢存入賬戶形成小金庫。
2008年春節前,屈建國特別召開了行長辦公會,提出了給5個班子成員額外發點獎金。“我們知道分行領導工資獎金只能由總行核發,但如果是屈建國提議的話,大家都不會拒絕。”湯某稱。就這樣,“年終獎”就名正言順地進了屈建國的口袋裡。
2008年到2011年期間,屈建國與湯某等人指使下屬先後以支付員工效益工資、獎勵、醫療補貼等名義和虛增員工年終獎、開工利是等方法套取公款,以發放行領導“年終獎”等名義共同侵吞公款473萬元,其中屈建國分得153萬元。
“年終獎”還難以滿足屈建國日益膨脹的貪欲,他又把目光投向了工會,在激勵機制上做文章。2010年底,該行計財部副總經理張某華被屈建國叫到辦公室,聲稱行長辦公會決定由其發放勞動獎勵,要求提現金出來。所謂勞動獎勵是指該行的“九月存款獎上獎”、“八月快手奪金”勞動競賽活動額外獎勵。僅這一單,屈建國就從經費裡提走了200萬元。
從2010年11月到2011年2月,屈建國用同樣的辦法先後以“金秋金收獲”、“2010年全年紅”等競賽活動額外獎勵和計提行長獎勵基金的名義,從珠海分行及工會委員會提取公款450萬元(含上述200萬元)。這些公款名義上是發給員工,但實際卻變成了部門負責人及下屬支行行長的獎勵。
令人驚奇的是,為了掩人耳目,所有的款項全部都走現金流。屈建國安排張某華提出現金後,又叫出納將款項抬到其辦公室。
屈建國不僅親自裝錢封袋,發放獎金303萬元,而且還讓部分領款人出具“陰陽收條”,即簽收超過實發獎金數額收條的方式,“神不知鬼不覺”地將其中147萬元截留。
借船出海
馬仔衝鋒在前
行長背後數錢
為了防止行長權力過大、中飽私囊,銀行都規定相關領導不能經手一些積分獎勵費用、營銷費用。但屈建國有辦法,他不方便出面的就“借船出海”,該行辦公室副總黃某標就成了他的“御用中轉站”。
2009年開始,屈建國帶領公司部、授信部、票據部等部門經過不懈努力成功爭取了格力集團的存款業務。為了順利獲得存款積分獎勵,他指示黃某標來收取該獎勵。“讓我幫他保管,他需要時從我這裡支取”,黃某標並沒有參與此次營銷,但屈建國親自過問交代將該業績掛在黃的名下,款項到賬後由黃提現交給屈建國。從2009年到2011年1月間,屈以此為由向票據部、公司部等部門和黃某標發放營銷費用895.8萬元,其中535.5萬元被共同侵吞,屈建國獨得399.58萬元。
無獨有偶,2010年,屈建國為獲取其參與吸存珠海市橫琴新區某事務局大額存款的獎勵,要求吸存單位、該行拱北支行將存款積分獎勵的50%計算至黃某標名下,領取積分獎勵25萬餘元。黃某標通過購買發票報銷的方式對該款項“漂白”,供屈建國個人開支。
此外,黃某標還以每月購買辦公用品、勞保用品及電子耗材等名義,四處虛開、購買發票進行衝賬報銷,先後為屈建國套取營銷費用合計131.68萬元。
2008年年底至2009年4月份,珠海分行根據總行的要求對自有閑置資產進行處理。其中,有套位於珠海市灣仔鴻景花園、建築面積為483.15平方米的辦公用房被屈建國看中。“因為我是行長,以我名義參與競拍影響不好,而且員工也不敢跟他競買,所以我找了司機替我出面。”屈建國交代。為了順利拍得上述房產,他讓司機劉某勝代其競拍。同時,為成功競拍,還找來兩名支行副行長參與虛假競拍。
為了低價購買,他指使保衛部總經理尹某等人先是對該房產進行虛假、低價評估,評估價值僅為127萬多元,而實際價值為331.92萬元。最終,司機劉某以158.6萬元(含傭金)成功競買,屈建國從中侵吞房產差價179.42萬元。
貪得無厭
一切個人開銷
都想辦法報銷
2010年12月,在一次分行黨委會討論中,屈建國提出要到北京師范大學攻讀在職博士課程,但學費需要由行裡支付。
參加會議的分行各黨委委員無人敢反對,於是該決議就順利通過了。事實上,無論是人力資源部或者計財部都知曉,該銀行明確禁止學歷教育等費用的報銷, “他是行長,沒有人敢反對”。
就這樣,屈建國就指示其秘書以培訓費的名義在分行報銷該學費5.88萬元。之前,連其就讀的清華EMBA的高額學費也是通過虛增國債營銷獎勵的辦法套取了20萬元。
報銷學費只是屈建國個人消費的冰山一角。2007年12月和2008年7月,屈建國指使有關人員兩次到香港為其個人購買8塊勞力士和帝舵手表,購表費用33.98萬元以購買“復印紙”等辦公用品發票衝抵報銷。
同年11月,屈建國又指使下屬購買發票報銷套取公款5.85萬元歸還個人欠款。更為過分的是,屈建國以同樣方法套取6.998萬元,為其女兒歸還信用卡消費賬款。
2006年,屈建國要求信貸客戶、某公司負責人馮某為該行購買奧迪車和越野吉普車各一輛。該公司完成購車上牌手續後,將車輛交由屈建國分配、使用,並由該公司負責保養、維修。盡管價值32萬多元的越野車一直是屈建國的妻子在使用,但其並不滿足,於2010年5月要求該公司將該車過戶給其入股成立的珠海市中傑投資公司。
屈建國不斷找機會侵吞公款用於個人或者家庭支出,找發票抵賬成了其慣用手法。2010年8月,屈建國以支付員工制作工作服費用為名,向珠海市某服裝公司支付7.9萬元購買消費卡據為己有。同年,他又指使下屬為其購買15年、30年的茅臺酒以及路易十三等高檔酒,共計41萬多元並全部用於個人消費。此外,他還要銀行向某會所支付7.98萬元,為其本人及妻子辦理了家庭會籍。
瘋狂索賄
放貸大權在握
索財肆無忌憚
行長的身份不僅能為屈建國獲得直接利益,由此帶來的“附加價值”更是成為一筆不小的“資本”。
2002年,鄭州交通職業學院院長、法定代表人李某興因學校基建需要資金而向時任廣發銀行鄭州銀基支行行長的屈建國提出貸款請求。屈建國承諾幫忙貸款並提出收取“公關費”的要求。任珠海分行行長後,屈建國又通過其人脈分別於2006年、2007年通過鄭州分行及銀基支行幫助該學院獲取貸款。截至2008年初,屈建國多次向李某興索要“公關費”,李某興不願意給但也不敢拒絕。後來,屈建國的妻子拿著某建材家居公司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到學院要求報銷,學院無奈讓出納為其提現106萬元。
而屈建國的目的並不在此。2002年,屈建國和妻子張愛琴借款100萬元給李某興。次年1月,該款項突然轉為該學院的投資,投資人是張愛琴,佔投入基金的9.1%,同時屈建國的姐夫於某也成了該學院投資人。
在屈建國的撮合下,2008年4月25日,珠海亞馬遜旅游公司和武林源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嶺將兩家公司全部股權以9千萬元(現金4千萬元並承擔5千萬元債務)轉讓給鄭州交通職業學院,收購款項全部由學院支付。同月30日,兩家公司申請辦理工商登記變更,屈建國找人加快辦理進度。同年5月10日,學院三個投資人李某興、於某及張愛琴和屈建國在珠海商議珠海亞馬遜、武林源公司股權分配等問題。
盡管張愛琴只佔9.1%的投資比例,但屈建國卻以其在收購兩家公司過程中努力壓低收購價格,且兩家公司日後經營離不開其貸款支持和人際關系為由,要求張愛琴在兩家公司各佔有40%股份。最終,張愛琴各佔有37%股份。隨後,廣發銀行珠海梅華支行先後向上述兩公司發貸或繼貸3300萬元。經鑒定和評估,屈建國和張愛琴強行索要的股份價值1398萬餘元。
巨大的放貸審批權讓廣發銀行珠海分行成了屈建國手中的搖錢樹。至2010年左右,屈建國先後假借賣畫名義索要某地產公司賄款150多萬元;借珠海分行要做“紅樹林”公益廣告為由,向信貸客戶索要“贊助費”100萬元用於購房。
記者觀察
監管屢成空文
任由權力尋租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屈建國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635.144萬元;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財物共計人民幣1697萬餘元;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人民幣106萬元。其上述行為已經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應當數罪並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索賄行為,應從重處罰。
可悲的是,上梁不正下梁歪———2010年8月前後,網上出現了大量舉報屈建國涉嫌貪腐的帖子,屈見到後很著急,想盡辦法刪帖,而相關費用竟然還是以會議形式以其他名義的發票在分行報銷。而負責為其刪帖的該行行政保衛部經理尹某借此套取公款13萬元,但“刪帖”並未如願,事後竟將其中10萬元私吞。
據屈建國供述,其本人的年薪在150萬元左右,完全可以豐衣足食。但看到下屬支行的行長們獎金都比較高,他的貪欲又使他不滿足原有的工資水平,加上對分行行長這一級別的領導缺乏有效的監管,留下了極大的腐敗空間。
屈建國的辯護人提出,屈建國的行為都是經過行長辦公會議的民主集體討論程序決定的,而且經過了公開的財務程序,並不符合貪污罪的隱蔽性特征。而事實上,“披著合法外衣,乾非法勾當”正是該案的典型特征,試圖用可以公開的程序來掩蓋見不得光的罪行。本案也集中折射出銀行內部管理制約體制失靈的深層次問題———那麼多副行長、中層管理人員在明知屈建國的行為違反制度的情況下,卻無人乾涉,根本原因就是行長的權力大到不受制約。
以發放貸款程序為例,客戶想獲取貸款,經過層層審核,信貸委員會將提出最終的意見,但這還不能發生效力,必須要經分行行長審批,分行行長對是否放貸擁有一票否決權。換言之,沒有行長的同意,任何單位都拿不到貸款。這也是很多人主動或被迫向屈建國行賄的最主要原因。
而“利益均沾”更值得警惕。本案中,屈建國在斂財活動中大多打著為下屬謀福利的旗號, “行長拿大頭,其他人拿小頭”,大家有好處,也就沒人唱反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