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初查是指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在立案前依法進行的初步調查。作爲自偵工作中最基礎的工作,初查對確保立案質量和破解傳喚、拘傳時限短等難題的限制,發揮着極爲重要的作用。實踐工作中客觀存在初查啓動較隨意、辦案效率低、監督制約少和處理不規範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影響到初查的成效,而且往往會損害被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還容易滋生腐敗,影響檢察機關的形象。爲此,要重視加強制度制約,以規範初查工作。
一、建立職務犯罪案件線索評估制度。從實踐中所受理的控告、舉報線索來看,有的職務犯罪線索真實,有的失實,有的則有真有假,必須通過認真甄別、篩選,才能增強初查工作的針對性,否則就會影響初查的成效,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筆者認爲,爲此需要建立科學有效的線索評估制度。可由經驗豐富的辦案人員按其熟悉的領域組成若干線索評估小組,根據舉報內容,結合被舉報人的工作、生活開支狀況等,判斷線索是否有初查價值,是否時機得當。評估小組審查後,寫出評估意見,認爲需要初查的,報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認爲無需初查的,提出移交、緩查、存查或作其他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並向舉報中心備案。
二、強化時限要求。當前,有些地方線索出現久查無果的現象,既損害了被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又挫傷了羣衆舉報的積極性。筆者認爲應該切實提高初查效率:一是可以明確初查時限要求。比如規定初查一般線索的時間爲一個月,重大複雜線索爲三個月,存在特殊情況的,經檢察長批准再延長,仍無進展的,一般應轉爲存查線索管理。二是建立有效的催辦和反饋機制。雖然有相關規定,但實踐中經常出現偵查部門對於上級檢察機關交辦或本院舉報中心移送的線索不及時反饋的情況,爲此可明確規定,偵查部門逾期未回覆反饋的,應書面說明理由,並將此納入業務考覈標準範圍,從而增強偵查人員的責任心。
三、對不立案案件進行規範化處理。對經初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偵查人員往往忽視後續處理程序,可能損害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或者造成羣衆誤解,引發不良影響。筆者認爲,偵查人員應當依法規範後續處理程序:一是對於舉報控告人要製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對舉報控告人做好答覆工作,不能簡單地以不構成犯罪、達不到立案標準等初查結果簡單答覆,而應該充分擺事實、講道理,讓舉報控告人信服,以免激化矛盾,影響社會穩定。二是對經過初查,認爲被舉報人存在違紀問題但不構成犯罪的,在決定不予立案的同時,要向紀檢監察部門移送該案件,建議對被舉報人進行黨紀處理、行政處罰。三是如果經初查發現被舉報人沒有相關違法犯罪行爲,這種錯告對被舉報人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在一定範圍內予以澄清,有效保障無辜者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河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