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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質量是檢察工作的生命線,關係到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河南省新鄭市檢察院積極探索檢委會委員跟庭制度,爲案件質量增設一道關。今年以來,共有10名檢委會委員對4名公訴人跟庭13次,針對跟庭案件和公訴人表現發表針對性意見和建議7條,先後促使5件疑難複雜案件順利作出判決,2件抗訴案件成功獲得改判。通過委員跟庭,不但提高了檢委會的議事能力和工作效率,而且增強了公訴人的責任心,公訴水平和案件質量進一步提升。如該院審查起訴侯某販賣毒品案,確定3名檢委會委員跟庭。跟庭委員發現,法院關於“侯某系毒品再犯,可以酌情從重處罰”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因爲根據刑法規定,毒品再犯應爲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此外,法院判決對侯某販賣含有咖啡因成分的毒品9.54克這一事實未予評價,屬於事實認定錯誤。跟庭委員建議公訴部門就本案提出抗訴。最終,二審法院採納了抗訴意見,並依法作出改判。
該院不斷總結檢委會委員跟庭制度的經驗,逐步做到規範、完善。一是明確將四類案件納入檢委會委員跟庭範圍:在審查逮捕、起訴過程中對案件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案件定性、證據的採信等爭議較大,經檢委會研究決定逮捕、起訴的案件;本院辦理的重大自偵案件;在本市有影響或者重大、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檢察長或者檢委會辦公室認爲需要跟庭的其他案件。二是合理確定跟庭委員。按照委員提出、公訴部門要求或者檢委會辦公室確定、檢委會辦公室組織、檢察長決定的程序確定跟庭人員。自偵案件,由分管副檢察長以及自偵部門的檢委會委員跟庭;經檢委會研究決定批捕、起訴的案件,由發表不同意見的委員跟庭;其他刑事案件,安排所有委員輪流跟庭。三是跟庭評議結果列入案件質量評查。檢委會委員跟庭結束後要填寫跟庭評議表,就庭審中公訴人的表現、跟庭案件的質量、檢委會決定與庭審結果之間的差異、檢委會討論研究過程中提出的疑點在庭審中是否得到解決等方面進行客觀評價,就庭審中存在的問題發表意見和建議。將跟庭評議作爲案件質量定期評查的一種形式,對跟庭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錯誤進行通報,努力避免差錯再發生;對於普遍性、典型性問題,檢委會委員召集法律政策研究室進行評析,集中徹底解決;跟庭評議結果與公訴人員評優評先、晉職晉級和降職處罰掛鉤。
(作者單位: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