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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徐偉通訊員趙梨淵1996年,蘇某購買了房屋一套,但並未實際入住。此前,蘇某曾委托朋友蔣某代辦了房屋的產權證並存放於蔣某處。但蔣某兒子卻盜走並偽造了蘇某相關證件,委托房產中介公司買賣該房。買房者冷某通過中介得知買賣信息後,與蔣某兒子協商以21萬元價格購得此房。在中介公司辦理《房地產權證書》後,冷某裝修入住。蘇某發現後與冷某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冷某須返還蘇某房屋。
承辦法官解釋說,本案焦點是冷某是否是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冷某在中介公司辦理的《房地產權證書》不具有真實性,不能對抗房屋所有權。對於冷某善意取得的訴求,法院認為,中介公司不同於專業拍賣機構,沒有審查標的物合法性的義務和能力,沒有足夠的社會公信力。因此,為了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通過中介公司購買的房屋並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