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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濟南12月16日電(記者魏聖曜)記者日前從山東省公安廳獲悉,《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將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這一規定將“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劃分爲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車輛所屬單位主體責任,明確轄區內發生多人死亡交通事故時,地方政府應作出檢查。
《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檢討制度。對轄區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檢查;轄區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連續發生多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檢查。
規定還細化了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的情形,包括違法審批、整改不力、未及時上報、處置不當致後果擴大以及其他不履行規定職責或者失職、瀆職等5種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將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對承修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車輛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機動車修理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回收無報廢證明的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數據顯示,2011年,山東共接報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3375起,死亡3974人,道路交通事故起數佔安全生產事故總數的76.2%,死亡人數佔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的比率高達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