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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林靖通訊員許嘉航)在繼母、父親先後離世後,趙先生將同父異母三兄妹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繼承父母遺留的兩套房產。昨天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法院認定其繼母的遺囑有效,而趙父的代書遺囑無效,最終判決趙先生分得遺產36萬餘元。
趙先生稱,其童年不幸,因生母過世早,他很小時,父親就與繼母王媽媽結婚,並育有二女一子。從小到大,他同繼母及其他同父異母的3個兄弟姐妹隔閡較大,現因父母遺留的房產問題,雙方再起爭執。
而三兄妹認爲趙先生所述不屬實,王媽媽對待趙先生一直很好。趙先生多年與老人不相往來,沒盡到子女應盡的贍養義務,父母並沒有遺留給他房產份額。早在1992年,王媽媽就訂立一份自書遺囑,將家中兩套房產中的一居室屬於自己的份額部分留給大女兒和二女兒。2000年,由王媽媽執筆,趙父與王媽媽共同簽名訂立遺囑,將二居室留給小兒子。法庭上,趙先生當場識別出兩份遺囑確是王媽媽及父親的筆跡。但他仍對遺囑提出異議,因該遺囑是由王媽媽書寫,趙父只在落款處簽字,而當時趙父意識狀態不佳。爲證明遺囑的效力,三兄妹申請讓唯一的遺囑見證人劉先生出庭作證。但劉先生表示,當時他沒看到遺囑起草過程,因與雙方父母是鄰居關係,王媽媽拿着遺囑到他家中讓他簽字,他就在遺囑落款處簽了名。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焦點在於雙方父母所訂立的兩份遺囑是否真實有效。王媽媽的自書遺囑爲本人所寫,且有親筆簽名,是真實有效的。就雙方所訂立的共同遺囑因只爲王媽媽手書,對於王媽媽本人來說是自書遺囑,屬真實有效;但對於趙父來說是代書遺囑。依照法律規定,代書遺囑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並簽字,方可認定有效。由於該份父母共立的遺囑只有一個見證人劉某簽字,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故該遺囑對於趙父而言應屬無效。所以,就王女士遺留的房產份額按遺囑繼承分配;就雙方父親的遺產份額因遺囑無效,則按法定繼承分配。最終,法院根據雙方確定的二套房屋市場價值,趙先生共分得遺產36萬餘元。
對於一審判決,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