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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傷”話題中,工傷認定是職工最關心的一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針對幾個典型案件作出點評,藉此幫助勞動者提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提前開溜發生交通事故不算工傷
王某是一家單位駕駛員,按單位規定其工作時間是上午8時至下午5時,中午有一個小時的休息時間。單位的管理制度還明確,員工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凡請假外出的人員,需要履行請假手續,得到部門領導批准後方可外出。一天下午,王某4時30分騎自行車離開單位回家,4時50分在回家途中與一輛機動車相撞導致受傷。嗣後,王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爲其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要求認定工傷。
經調查覈實,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爲,單位規章制度明確且一貫要求職工外出按規章制度執行。事故發生當天,王某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未履行請假報批程序、未經單位領導批准,也無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私自提前回家的行爲屬於擅自離崗,不屬於正常的下班,在此過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不能作爲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來處理,故對其事故傷害不予認定爲工傷。
【點評】
本案爭議的實質,是對《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理解和適用問題。
原勞動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按此意見,“正常工作”應當是指按照用人單位明確規定的已爲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時間,也包括用人單位默示的習慣化遵守的時間。
王某在正常工作時間擅自離崗的行爲,其主觀目的不是爲了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其行爲不僅與工作沒有關係、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因此不應被認定爲工傷。
工作中感到不適送醫後死亡視同工傷
某製衣廠縫紉車間員工薛某受廠領導指派,於晚上8時到剪裁車間幫忙,約9時左右感覺身體不適。他爲此請假後離開單位回家,後因病情加重,家屬於晚上11時送他去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於次日凌晨1時死亡。事後,薛某家屬向所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認爲薛某從家中送往醫院搶救後死亡的,不應認定爲工傷。
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覈實後認爲,薛某到剪裁車間幫忙是領導指派的臨時性任務,因此剪裁工作是其工作內容,在剪裁車間的整個工作過程屬於工作時間,薛某在此過程中感覺身體不適,有突發疾病的症狀,之後回家休息、再送醫院救治、並經醫院搶救後在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符合《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因此作出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
【點評】
本案爭議的實質,是對《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理解和適用問題。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有幾個基本要素,其中“工作時間”應包括正常的工作時間、加班加點的時間,“工作崗位”應包括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工作崗位和領導指派所從事工作的崗位,“突發疾病”應包括突然發生的各種疾病。職工發病時,有的症狀表現很明顯、很嚴重,有的表現較輕、不明顯,職工本人、單位領導和同事會結合日常的生活經驗,決定是直接送醫院搶救還是先休息一會,而在單位休息或回家休息,在本質上沒有差別,不能因爲職工回家休息就認爲其突發疾病時不在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需要根據案情綜合分析。薛某在工作過程中感覺身體不適後,請假回家休息,到病情加重,到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是一個連貫的過程,其行爲符合常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又是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爲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