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11月18日凌晨,在朝陽某小區,一名33歲女子由10樓家中墜亡。記者從死者家屬口中得知,女子王欣死於與單位一名男領導趙男的情感糾葛。而就在事發當晚,趙男曾出現在王欣的家中,且發現了王欣有自殺傾向,但卻因為被王欣趕出家門而離開了現場。
如今,警方已因“未發現犯罪事實”,決定不予刑事立案。然而王欣的家屬認為,即便王欣是自殺,趙男發現王欣有自殺傾向,卻沒有有效制止,也有間接故意殺人之嫌。記者上午獲悉,王欣的家屬已向朝陽檢察院遞交立案監督申請書,要求追究趙男“見死不救”的刑責。
墜樓慘案
不正常的男女戀情
事發後,記者與趕到北京處理後事的王欣的哥哥王建取得了聯系。
從王建的講述中記者了解到,王建、王欣一家都是外地人,妹妹王欣大學畢業後獨自留京,在一家小型外企公司任職。
王建告訴記者,11月18日凌晨,也就是事發當夜,他曾收到妹妹的領導趙男發來的短信,說他在王欣家,王欣的情緒很不穩定。趙男在短信裡說:“她(王欣)翻看了我的手機。知道了我個人生活的秘密,她不能接受。她吃藥,還要跳樓,我現在在看著她。”
從這條簡短的信息中,王建立刻就猜到了妹妹和趙男之間不尋常的關系。不久,趙男給王建回電話,說他被王欣趕出來了。王建告訴記者,據他所知,趙男是一個已婚男人,但妻子常年在國外。
從趙男的電話中他得知,妹妹和趙男一直保持著戀人關系,不久前,妹妹無意間發現趙男在外面有了一個孩子,一時情緒失控。
王建多次提出讓趙男趕緊報警,並連夜訂機票往北京趕,同時不斷給妹妹打電話。但妹妹的手機關機,家中座機始終無人接聽。而趙男走出王欣家後就離開了,並沒有報警。
18日上午8點40分,王建的航班落地北京,在打車前往妹妹家裡的路上,王建接到了家中父母的電話:警方剛剛通知王欣已墜樓身亡。
案件蹊蹺
死者死前毫無征兆
事後在整理妹妹的遺物時,王建發現了王欣今年兩次墮胎的記錄,王欣的個人電腦中也有她和趙男的合影。
王建告訴記者,妹妹聰明漂亮,是個懂事、能乾、顧家的人,一直都是家人的驕傲。雖然妹妹在情感上處理有問題,但他能夠理解妹妹孤單一人在陌生城市中生活的不易,所以纔在長年的工作相處中與領導趙男產生了情感依賴。
“我們兄妹倆感情一直都很好,妹妹還經常給家裡打電話,事發之前沒有流露出任何征兆。”王母清楚地記得,王欣在11月15日下午還給家裡打過一個電話,就是閑話家常,母女倆還聊到王先生的兒子上學的事,其間王欣沒有透露出任何感情不順。
王建認為,妹妹並不是真的想自殺,但是隨著趙男的到來,死亡卻變成了現實。
警方調查
沒有發現犯罪事實
事發後,王建曾要求警方提取小區的監控視頻。因為根據趙男對王建的講述,趙男是最後接觸王欣的人。趙男是何時進入王欣房間的,又是何時離開的,還有王欣的具體死亡時間是幾點?只有證明趙男在王欣跳樓前就離開了,纔能排除趙男他殺的嫌疑。“或者,至少讓我們知道,他離開後過了多久妹妹墜樓身亡。”
隨後,王建被告知,樓道內和電梯裡以及王欣墜樓處的監控錄像均損壞,小區大門口的監控錄像由於設備陳舊,天黑看不清楚,所以無法確定趙男進入和離開王欣家中的時間。
此外,警方還告知王建,屍檢結果顯示“死者體內酒精含量僅達到酒駕標准,且只有極少量的安定成分”,但精確的死亡時間無法確定。
12月4日,王建從朝陽分局拿到了“不予立案通知書”。警方表示,對王欣死亡一案經審查認為“未發現犯罪事實,不符合立案條件”,決定不予立案。
王建告訴記者,警方曾向他透露,由於到場時,王欣家中的房門是從裡面反鎖的,即便有鑰匙也無法從外面打開。警方還是叫來了開鎖公司的人員纔打開房門進入屋內的。所以據此警方判斷王欣屬於高墜死亡。“警方說簡單講就是,如果不是別人把她推下去的,一般都不被認定為刑事案件。”
三種觀點
能否追刑責看法不同
從不予立案通知書來看,警方已經基本排除了趙男他殺的嫌疑。即便認定王欣是自殺,趙男是否就能擺脫“見死不救”的責任呢?記者采訪了幾位法律界人士,聽到了不盡相同的觀點。
間接故意殺人?
目前,王建已委托盈科律師事務所的易勝華律師代理這起案件。
易勝華律師認為,即使認定王欣墜樓系自殺,趙男仍然涉嫌構成間接故意殺人。
死者情緒發生重大起伏,是因與趙男的婚外戀情而起,在墜樓之前死者也通知了趙男到場。趙男對撫慰死者情緒、阻止危害後果發生負有義務。但是,趙男在明知死者情緒極端不穩定、有跳樓傾向的情形下,雖然通知了死者遠在外地的哥哥,卻沒有采取任何阻止危害後果發生的行動。甚至,在死者哥哥一再要求其報警後,趙男仍然沒有報警,自行離開。
這說明趙男對死者的墜樓持放任的態度,具有間接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心理。客觀上趙男見死不救,以不作為的方式造成了王欣死亡的後果,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的構成。
易勝華律師表示,“見死不救”有時候構成間接故意殺人,這一點在刑法理論界已經沒有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的判例。
過失致人死亡?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許蘭亭在初步了解案情後認為,男子有過失致人死亡的嫌疑。
許蘭亭認為,在這起案件中,男子明知死者有可能自殺,或者應該預見到死者有自殺的危險,卻過於自信,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是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遇見到危險的後果,以至於在沒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況下離開現場,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構成。
“即便說男子是被女子趕出來的,但在他明知女子有自殺傾向的情況下,也應該采取一些合理的措施避免死亡後果的發生,比如打110報警。而不能不采取任何措施就離開現場。”
男子無罪有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卻認為,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女子自殺時男子就在現場,或者確實是男子離開後女子纔跳樓自殺的,是不能追究男子的刑事責任的。
洪教授認為,有自殺傾向和有自殺行為是有本質區別的兩個概念。
對有自殺行為的人不予施救是要承擔刑事犯罪責任的。也就是說,如果自殺行為已經發生,比如自殺者已經跳河、割腕或者服毒,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旁觀者不采取措施,及時進行救助,就要承擔“見死不救”的刑事責任。但對於有自殺傾向、還沒有實施自殺行為的人,防止自殺者自殺,還不能上昇到刑法責任。
洪道德教授還列舉出了另一種情形:除非能夠證明男子在現場時,有非常明顯的刺激性語言,促使女子在他走後跳樓自殺,這種情況也是可以追究男子刑事責任的。 “但是這一定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男子確實說過刺激性的言語;其次,他的刺激性言語足以達到令對方接受不了、無法繼續活下去的程度。在這種情況下,纔能追究男子的刑責。”
洪道德教授表示,即便不能追究男子的刑責,死者家屬仍可追究男子的民事責任。畢竟女子自殺的原因與男子有關,男子在這件事上具有一定過錯。
家屬質疑
要求追究男子刑責
盡管警方已決定不予立案,但王建認為,即使王欣被認定為自殺,也是因趙男而起。趙男無法推脫他“見死不救”的責任。
“趙男到現場的時候,已經明顯看出我妹妹有輕生的念頭,在這樣危急的情況下,他不但不報警,反而離開了現場。之後在我的一再要求下,他自始至終也沒有報警。”
王建認為,趙男當晚發給他的那幾條短信,正是他“見死不救”的證據。短信內容能夠證實趙男已經預見到了王欣可能輕生的後果。
記者了解到,如今,王建已向朝陽檢察院遞交了《立案監督申請書》,要求對“王欣死亡案”重新審查,進行立案監督。
王建在申請書中明確表示:“即使趙男未親自實施殺害王欣的行為,他也應當對王欣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相關鏈接
未救溺水老公女子獲刑8年
今年8月,浙江省衢州市龍游法院判處了這樣一起案件。
去年10月26日凌晨2點左右,因妻子陳茜(化名)與朋友聚會晚歸,丈夫鄭群(化名)與之發生激烈爭吵。吵到後來,激動的陳茜跳入河中要自殺。不過,冰涼的河水讓陳茜清醒了不少,她又游回了岸邊。
鄭群過來,想把老婆拉上岸。但沒把人拉上來,自己卻掉了下去。陳茜後來自己爬上了岸。但不會水的鄭群,還在水裡撲騰。
上岸之後的陳茜沒有向鄭群伸出手,也沒有撥打報警電話求助,只是一路哭泣著直奔娘家。幾小時後,鄭群的屍體被打撈上岸。
“我當時非常害怕,加上心裡還有氣,所以纔不管不顧的。當時我沒有想到他會死。”被告席上的陳茜這樣為自己辯解。
但法院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茜有期徒刑8年。
記者手記
危險關系帶來慘劇
趙男為什麼不選擇報警?王建對記者說,趙男曾經在電話中向他解釋,他害怕如果報警,警察的到來反而會刺激王欣真的跳下去。但他覺得這個理由聽上去更像是一個借口。
至於到底是什麼原因,恐怕只有趙男自己心裡清楚,但記者可以這樣設想:趙男與王欣的感情是建立在“婚外戀”、“上下級”的關系之上,如若報警,事必暴露,那麼他是希望這種關系暴露還是希望它只在秘密狀態呢?
婚外戀、職場戀、背叛、自殺……電視劇中的橋段無數次在現實中上演。這是一種危險關系。
危險,會帶來刺激,也可能會帶來慘劇。(應家屬要求文中涉及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