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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父母鬧離婚期間,一名女孩除了產生了基本教育費之外,還到教育培訓機構進行了諮詢和上課,併購買了課外書,這些費用都由其母親支付。日前,該女孩將其父親起訴至法院,要求給付基本教育費以及“額外教育費用”的一半。但紅橋區法院經審理後,只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基本教育費的一半,即人民幣170餘元,而駁回了她要求給付“額外教育費用”的訴訟請求。
男子高國強因爲和妻子董晴關係不睦,而於2009年鬧起了離婚。雖然沒離成,但雙方關係一直較爲緊張。他們的女兒小高當時才13歲,正在上初中。父母關係鬧僵後,她一直隨母親生活。一個人帶着孩子,董晴壓力不小,而且經濟上的負擔越來越重。2012年年初,已經16歲、正在上高中的小高,將父親告上法庭,要求每月給付其撫養費1400元,並支付教育費的一半。法院判決高國強每月給付小高撫養費1000元。而且經調解,高國強給付了女兒相應的教育費。
但是,過了一段時間,小高又將其父告上了法庭。她的訴訟理由是,自己出現了厭學、成績下滑甚至離家出走等情況。爲此,母親爲她找到了心理諮詢師進行心理疏導,一次諮詢的費用就得七八百元,而且還向學校交納了書費、自習費、加課費。此外其因購買文具也產生了相應費用。爲了提高成績,她還曾到教育培訓機構諮詢和上課,而且還購買了一些課外書。這些費用給其母親帶來了很大的經濟負擔,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將撫養費增加到1400元,並給付其醫療費和教育費的一半。庭審中,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教育機構出具的收據和購買課外書的發票,以證明自己的主張。面對女兒的起訴,被告高國強辯稱,撫養子女是自己應盡的義務。但法院判決後不久,原告在客觀情況沒有什麼變化的情況下,又起訴增加撫養費,這值得商榷,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但原告產生的教育培訓機構的費用和購買課外書費用,因不屬於基本教育費,故法院對原告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被告給付學校收取的書費,屬於基本教育費。原告產生的醫藥費屬於必要的醫藥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兩項費用一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自法院上次作出判決至今,原告的學習、生活狀況未發生顯著變化,原判決確定的撫育費數額可以滿足原告的需求,故其要求被告增加撫育費不妥,法院不予支持。
天津市律師協會未成年保護法委員會委員劉晟廷表示,撫養關係並非父母單方的義務,即便是一方經濟條件優厚,但這並不能夠作爲經濟條件不好的一方不承擔撫養義務的免責理由。需要強調的是,撫養除了撫養費用之外,對於合理的教育、醫療費用另外結算。在本案中,對於原告的合理教育(法定義務教育)、醫療支出,人民法院予以認定並判令被告承擔一半,這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義務教育外的教育支出,這在法律上並沒有禁止,但也沒有作爲法定義務來承擔。原則上誰支出誰負責,不能讓撫養另外一方承擔。所以提醒廣大父母,不要認爲只要是花在子女身上的錢,夫妻另一方就一定要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