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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被告人孫某因製作、出售甲醛浸泡的血豆腐,被本市津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至案發,被告人孫某在西青區某村其租賃的房屋內,在無營業執照及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自制豬血豆腐,後在津南區某批發市場等處進行批量銷售。2012年4月6日,孫某在批發市場內銷售自制的豬血豆腐時被工商部門查獲。工商人員當場查扣未售出的經甲醛水浸泡的豬血豆腐5公斤,而孫某逃離現場。2012年4月26日,孫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孫某的行爲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董亞南表示,被告人的行爲是一種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犯罪行爲,不瞭解食品安全標準是造成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