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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見義勇爲人員表彰獎勵暫行辦法》近日印發,對見義勇爲人員表彰獎勵辦法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明確了表彰獎勵金的具體標準:被授予“省見義勇爲英雄(羣體)”榮譽稱號的,每人頒發獎金12萬元;被授予“省見義勇爲模範(羣體)”榮譽稱號的,每人頒發獎金10萬元;給予嘉獎的,根據其表現和貢獻,獎勵分三等,一等每人獎8萬元,二等每人獎7萬元,三等每人獎6萬元。被設區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頒發不低於3萬元的獎勵金。被縣(市、區)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頒發不低於5000元的獎勵金。
辦法規定了給予嘉獎的行爲: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作出貢獻;爲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主動搶險、救災、救人,作出貢獻。
在見義勇爲中壯烈犧牲或嚴重傷殘,情節特別感人;在與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或搶險、救災、救人中表現特別勇敢、貢獻特別突出的,由省政府授予“見義勇爲英雄(羣體)”稱號。(記者包騫)
(來源:福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