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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青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擬定的《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開始實施。
《辦法》從項目管理、規劃管理、土地管理、資金管理、建設管理、分配管理、運營管理、退出管理、監督管理十個方面,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以及通過各類棚戶區改造方式建設的住房管理做出明確規定,尤其是進一步明確了保障房建設和分配兩大環節相關政策,進一步築起了保障房“兩條生命線”。
建設——堅持中小套型爲主,實行質量終身責任制
《辦法》明確,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持以中小套型爲主,廉租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以40平方米的小戶型爲主;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以60平方米爲主,對人口較多的家庭可適度提高面積標準;限價商品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保障性住房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建設程序及有關建設技術標準和強制性規定,嚴格執行施工公示牌和項目永久性標牌制度和質量負終身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保障性住房質量實施保修。
保障性住房實行集中建設和分散配建相結合。集中建設的應當選擇在地質條件安全可靠、公共交通相對便利,公共服務及市政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進行建設。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覈算、封閉運行、專款專用”。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及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避雷設施安全性能檢測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並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分配——申請條件及程序明確,實行輪候分配製度
《辦法》明確,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中,要實行保障政策、審覈程序、房源信息、保障對象、分配過程、分配結果、投訴處理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和羣衆監督。
根據《辦法》,州(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可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本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6平方米以內的住房困難家庭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範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爲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爲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中的住房困難者;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爲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限價商品住房保障對象爲城鎮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租賃或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一是滿足州(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戶籍、勞動關係和各項社會保險要求;二是符合州(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和財產標準;三是無房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州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四是州(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對象,予以優先分配:一是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是孤寡老人;三是家庭成員屬於殘疾、重點優撫對象以及獲得省級以上見義勇爲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範稱號的;四是居住在危房的。
保障性住房實行輪候分配製度,各地可按照抽籤、搖號或打分等方式確定輪候及分房順序。申請人家庭在輪候期間,其住房、收入(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主動如實向住房保障部門申報,並退出輪候。
保障性住房實行初審、審覈、複審、覈准程序。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申請人爲外來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區提出申請。未設社區的,申請人可直接向住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運營——各類住房租金定價有別,購買上市條件明確
《辦法》指出,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成本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構成,並與城鎮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可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建設成本、區位因素等基礎上,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如有購房意願和一定支付能力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當地政府公佈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其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購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滿5年後可以上市交易。其退出和交易管理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與經濟適用住房政策並軌。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保障對象的資產份額,並按照政府回購、適當兼顧保障對象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具體比例由州(地)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限價商品住房售價實行指導價管理。限價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調節辦法,由州(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辦法》還明確了保障房退出機制。並從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透明度出發明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保障性住房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佈,並通過設立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方式暢通信訪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分配過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檢監察部門及新聞媒體等全程參與。
(來源:青海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