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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賊”抱團偷竊10個月作案48宗》新聞追蹤?
南方日報訊(記者/黃少宏通訊員/黃彩華)一個長期盤踞在大嶺山鎮的7人盜竊團伙,在近一年裏犯下盜竊案48宗(詳見《南方日報·東莞觀察》11月29日AⅡ03版報道)。前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該盜竊團伙主犯龍某成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萬元,其餘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12年不等,並處罰金1千元至2萬元。
法院查明,從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現年28歲的重慶男子龍某成與來自四川、陝西等6名同夥劉某崗、左某青、姚某友、祝某兵、丁某召,盤踞在東莞市大嶺山鎮內,時分時合,大多選擇在凌晨三四點出來作案,作案地點一般選擇出租房、居民樓、公司、餐館、服裝店,盜竊對象大到摩托車,小到沐浴露,甚至半袋米也不放過。
2012年2月16日,公安機關在大嶺山鎮多個地點分處出擊,先後抓獲龍某成等7人。
據法院查實,龍某成參與盜竊38宗,涉案金額爲27萬多元;其他同夥涉案2宗至22宗不等,涉案金額從1300多元至21萬多元不等。其中,案犯袁某峯除了涉嫌盜竊7宗外,還涉嫌參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8宗。7人均被控盜竊罪,袁某峯還同時被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院經審理認爲,龍某成等7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結夥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均已構成盜竊罪。袁某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多次結夥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又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窩藏,其行爲同時構成盜竊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考慮到7人的認罪態度均較好,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