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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席貴通訊員劉巖
近日,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由該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妨礙公務罪的案件,被告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今年5月27日,被告袁某騎摩托車行至二道區東盛大街和榮光路交會處,一名交警示意其停車,要求摩托車駕駛員出示駕駛證和行車證。袁某拒不出示相關證件並試圖啓動摩托車逃跑。交警遂用警用電臺呼叫了另外兩位交警到達現場。後來袁某拿出打火機說要點燃摩托車的油管,在場的三名交警和一名協管員合力控制住袁某並將打火機搶下來,控制過程中袁某比較激動,不配合交警的工作,用腳踹警車並對三名交警及一名協管員進行毆打、撕扯,致三名交警及一名協管員均有不同程度受傷。
此案經二道區人民檢察院公訴至二道區人民法院。二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袁亞州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爲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應予支持。
根據被告人袁亞州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判決被告人袁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