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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顧客在超市購物時,不留神摔傷該誰擔責?對此,顧客和超市方各執一詞,官司打到了法院。日前,包河區法院判決超市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王女士因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5萬餘元。
2012年3月,王女士獨自到某超市一樓選購商品。在通過該超市內水產區附近的帶有坡度的通道時,因坡面有水,不慎摔倒受傷。事發後,王女士的丈夫趕到現場,將其送往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救治,經診斷爲左尺橈骨遠端骨折,王女士因此次摔傷住院治療15天。後由法院指定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評定王女士因外傷致左尺橈骨遠端骨折遺留左上肢喪失功能10%以上的後遺症,評定爲相當於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王女士認爲,她在超市購物時是踩到地上未清理的積水而摔倒受傷,且超市方未在現場佈置任何防滑和提醒標識,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超市方則認爲自己秩序井然,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依法不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故的發生是由於王女士自身疏於注意導致,應由其自身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應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導致王女士摔傷的主要原因是作爲市場管理者的超市方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帶有坡度的通道,未採取任何防滑措施和設立警示標識,因此超市方應對王女士摔傷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80%的賠償責任。同時,法院認爲,王女士作爲一個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對購物環境有足夠的認識,注意並採取合理措施,王女士在通過帶有坡度的通道時,自己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所以對其損傷自己應該承擔20%的責任。
(通訊員丁雷胡蓉本報記者楊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