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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南昌12月19日電記者郭宏鵬黃輝記者19日從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江西省國土資源監督檢查條例》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廳長鬍憲介紹,條例新增了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有關內容,從監督檢查職權、案件管轄、案件查處、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土地和礦產執法監察工作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爲全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據,填補了此前江西省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程序性法規的空白。
據瞭解,早在1998年,江西省就出臺了《江西省土地監察條例》,爲全省土地違法行爲查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土地、礦產資源納入統一管理,執法監察手段不足,加之少數幹部羣衆法制意識淡薄,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時有發生,非法佔地、無證、越界採礦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爲屢禁不止。
新出臺的條例在對土地管理進行行政問責的基礎上,將礦產資源管理情況納入問責範圍,並明確了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追究責任的四種情形,即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混亂,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發生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嚴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行爲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嚴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規定行爲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振鵬表示,條例結合深化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際,增加了對礦產資源監督檢查和政府不當行政行爲處理等內容,符合中央關於嚴格土地管理、規範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規定,對有效防止和堅決打擊各種違法活動,促進國土資源管理法制化建設將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