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報記者陳東昇本報見習記者王春本報通訊員來明
“怕對方把財產轉移了,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卻只能找法院指定的擔保公司。”近日,浙江省寧波慈溪市市民徐先生向《法制日報》記者反映了這一情況。
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有現金、實物、信譽三種擔保方式,是否只能找法院指定的擔保公司擔保?徐先生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記者就此進行了深入調查採訪。
當事人:兩家中標擔保公司其實是一家人
徐先生是慈溪當地一家醫療器械公司的老闆。2009年10月,他經歷了人生中的第一場官司。一家五金公司欠他300萬元,久催不還,他把這家公司告上了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時,立案庭庭長告訴他,“請找匯豐、正大兩家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
徐先生很不解:“不是還可以用土地證、房產證作抵押?還有沒有其他方式?”
據徐先生回憶,當時,該庭長打電話請示了副院長,得到的答覆說,“一定要擔保公司擔保”。
徐先生清楚地記得,當時交了3萬元擔保費用。
“訴訟要交訴訟費,請律師要律師費,保全還要交擔保費,這是減輕我們的經濟負擔嗎?”徐先生向《法制日報》記者解釋說,如果我用自己的公司、土地證、房產證作擔保,或者找我的朋友作信用擔保,不就可以省下這筆錢嗎?
指定擔保公司擔保,這樣的情況不只在徐先生身上發生。
慈溪一家經營塑料公司老闆許慶也交了1.3萬元的擔保費,當時,他同樣是因一起借貸糾紛起訴到法院,標的額爲250萬元,他的擔保費率得到了優惠,是標的額的0.6%,最後又優惠了2000元。
和許慶差不多,龔波是按0.7%計算,40萬的標的額,最後向擔保公司交了2800元。
“擔保公司是空手套白狼,敲一個章,錢就入賬了。”徐先生感慨說,“問題是這指定的兩家擔保公司根本就是一家人,夫妻倆!”
根據徐先生提供的線索,《法制日報》記者從寧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證實,慈溪市正大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爲陳幼媛,公司爲2004年成立;慈溪匯豐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爲岑新苗,公司於2006年成立,兩人的登記住址是同一個地方。
記者瞭解到,2011年下半年,慈溪法院制定了擔保機構的准入標準,委託寧波市國際招投標公司進行招投標,按照評分高低最後確定三家擔保機構入圍,其中包括正大、匯豐兩家擔保公司。
法院:讓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是司法爲民
今天下午,慈溪法院辦公室鍾副主任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保全的規定過於原則,慈溪法院根據上級法院文件規定,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有交納保證金與相應資產來提供擔保,當事人既可以提供現金,也可以由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當然也允許房產證、土地證形式擔保。”
關於擔保機構選定問題,鍾副主任介紹說,慈溪法院爲落實司法爲民措施,通過市公共資源交管辦的平臺,在市紀委的監督下,由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市金融辦、市工商局等單位專家組成的五人評委小組,按照相關准入標準,確定了三家擔保機構入圍。
至於正大、匯豐這兩家公司是否爲夫妻兩同一人,鍾主任表示對於這一情況,並不掌握,但目前由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數額很可觀。
引入駐院擔保公司開展訴訟保全擔保,只需交納少量擔保費便可申請保全債務人財產,這在當地被視爲是司法爲民的創新做法。慈溪法院還爲此算過一筆賬,以標的額爲3000萬元的保全申請爲例,需交納保證金爲600萬元,按銀行6個月貸款年利率5.31%計算,利息損失至少爲31.9萬元,而擔保費只要9萬元。
《法制日報》記者以500萬元的借貸糾紛當事人,要申請訴訟保全爲例,諮詢慈溪市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宋法官回答說:“訴訟保全要交保證金,爲標的額的20%。”
當問及能否用房產證時,宋法官說:“房產不能抵押的,但擔保公司可以擔保,你可以找擔保行。”
專家:如何擔保應尊重當事人意願
《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浙江省嘉興海鹽法院允許現金、實物、信用擔保,如果是公司擔保,要看營業執照,有註冊資金的方可擔保;湖州南湖法院要求提供申請保全單位和提供擔保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及擔保單位近三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在寧波的奉化、北侖、鄞州法院,都還可以由擔保公司出具擔保函,提供信用擔保。
記者採訪了浙江省信用與擔保協會負責人。這位負責人介紹說,目前,浙江省共有擔保公司589家,寧波有擔保公司74家,僅次於杭州、嘉興,擔保公司除了融資性擔保等業務外,都可以做訴訟保全擔保業務,但各地法院設置的准入標準不一樣,只有少部分擔保公司在做。
除了現金擔保,是否只能選擇法院指定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
“允許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爲羣衆減輕訴訟負擔,司法爲民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在實際操作中該如何去做?”民事訴訟法專家、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翁曉斌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根據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訴訟保全的規定,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可以在起訴前或起訴後,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申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但民事訴訟法中對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條件和方式,並未作出統一規定,即根據申請人的情況,允許現金、實物及信用擔保多種形式,而這些形式最終是由法院審查裁定。
針對訴訟保全的擔保條件,目前尚無統一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回覆稱,主要基於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及爲訴訟保全提供擔保的第三方的資產信用情況、償債能力等各不相同的考慮,這種做法恰是符合訴訟規律和司法實踐的。
翁曉斌指出,依據擔保法規定,以何種形式提供擔保是當事人的一項基本的民事權利,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申請訴訟保全又是一項程序性的權利。申請訴訟保全目的是爲了在情況緊急狀態下,讓對方當事人的財產免受轉移、隱匿、變賣的危險,由法院對財產作出保護措施,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是爲了預防和化解執行難問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要尊重當事人意願。
本報慈溪(浙江)12月19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