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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超市工作人員使用平板車上貨時,不慎致一位75歲的老人摔成8級傷殘。日前,記者從法院獲悉,這起訴訟案已作出終審判決,老人最終獲得該超市8萬多元的賠償。
據瞭解,2011年7月的一天,75歲的劉大爺前往本市濱海新區一家超市購物。在超市一樓蔬菜區挑選時,購物的顧客衆多,超市員工使用平板車上貨,並不斷催促顧客,導致劉大爺摔倒在平板車上。在被超市工作人員送往醫院後,經診斷爲右股骨頸骨折,劉大爺爲此住院20余天,各種費用近5萬元。後劉大爺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超市賠償自己各項損失10萬餘元。
庭審期間,劉大爺的傷情被鑑定爲右下肢活動功能大部分喪失,符合8級傷殘。原審法院認爲,據劉大爺陳述,在被告超市處,因其工作人員使用平板車上貨時,導致其摔倒在平板車上,對此事實超市予以認可。劉大爺在超市購物,超市應該對劉大爺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由於超市未盡此種義務,導致劉大爺摔傷,超市應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中,劉大爺系75歲高齡的老人,自身應注意安全,故應負擔部分責任。綜上,判決被告超市賠償原告劉大爺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0萬元的80%,即8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超市不服提出上訴,認爲其行爲沒有明顯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11月開庭審理此案,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