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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處罰條例和管理條例昨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二審多處內容調整
本報訊(記者劉暢)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召開。按照重罰交通違規行爲思路,進行大篇幅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罰條例(草案修改稿)》和《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分別簡稱《處罰條例》和《管理條例》)進入第二次審議,多處內容出現重要調整。
3次違章可“扣車”
經過對全國、省、市各級法律法規的梳理統一,《處罰條例》根據今年開始施行的行政強制法中關於行政強制措施產生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的規定,刪除了由當事人承擔扣留機動車產生的費用問題的規定;同時,爲與《廣東省道路安全條例》保持一致,交警扣車的條件從此前“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錄”調低爲“三次”。
使用假牌拘15日
同時,參照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度提高了對使用假牌假證處罰力度的情況,《處罰條例》第三十條進行了相應的修改並增設了對社會危害較大的僞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等行爲的處罰。
規定“僞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三萬元罰款;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爲避免執法隨意性過大,還規定了“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罰款幅度內製定具體的執行標準”。
逾期不年檢罰500~2000元
在法規修改過程中,市交警局提出,目前深圳市大中型車輛逾期不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問題較爲突出,對道路交通安全產生了很大威脅。
經研究,本次二審稿新增規定,擬對逾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重、中型載貨汽車、掛車,大、中型載客汽車,校車、危險化學物品運輸車,其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2000元罰款。其他車輛逾期未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處500元罰款。
違法停車拒駛離罰款並拖車
一審稿中曾提出,違反規定持續停車行爲將分路段按每6小時和每24小時進行相應處罰的規定。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法委委員提出,上述規定違反了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的基本原則。
經研究,二審稿考慮到在不同時間、不同路段和不同情形下違法停車所帶來社會危害的不同,擬設定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幅度,由執法部門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視實際違法情況來確定罰款金額。《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修改爲“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持續違法停放車輛,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十大不文明行爲
將“累積重罰”
本報訊(記者劉暢)亂吐、亂扔、亂張貼,高空拋物、公共場所吸菸等十大不文明行爲,在深圳將被按有關法律規定的最高處罰額度予以處罰,並將“累積重罰”!經歷了數月公衆調查、研討論證,深圳率先在全國對市民文明行爲規範進行立法的《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爲促進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條例》),昨日下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
第四次起被查將按照最高罰款額度的兩倍處罰
經過多次民意調查,《條例》篩選出來十大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處罰額度予以處罰的“不文明行爲”,包括亂吐、亂扔香口膠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紙屑、菸頭或者其他廢棄物的;隨地吐痰、便溺的;向城市綠地內拋撒雜物,踐踏豎有禁止性標誌的城市綠地的;損壞城市綠化用地的;在建(構)築物的外牆及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等戶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塗寫、刻畫的;從建築物、車輛上向外拋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的;在非指定場所放置、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攜帶寵物者未及時清除其寵物在道路及其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的;佔用、損壞、拆除各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的;在設有禁菸標誌的公共場所吸菸且不聽勸阻的等。
這些“不文明行爲”,若一年之內同一行爲被查處三次,從第四次起將按照該行爲最高罰款額度的兩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