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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吳亞東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近日繼續審議《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專門增設“閩臺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一章,並擬設立閩臺科學技術合作獎等扶持措施,鼓勵推進閩臺之間人才、技術、項目等要素的交流與合作。
修訂草案規定,支持臺灣地區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學技術中介機構到福建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究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技術轉移機構,以上機構在申請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技術人員職稱評聘等方面享受國家和福建省規定的優惠待遇。臺灣同胞投資的企業可以聯合或者獨立申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計劃項目及經費。同時鼓勵、支持臺灣同胞投資高新技術園區,臺灣同胞投資的高新技術園區同等享受政府投資的相應園區的優惠待遇。對符合條件並且已經覈准的閩臺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項目,優先協調用地。
修訂草案規定,鼓勵開展閩臺知識產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建立閩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協調機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閩臺合作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和產品,進行成果轉化的,經認定後可以享受國家和福建省規定的優惠政策。支持臺灣地區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到福建設立分支機構;支持福建省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聘用臺灣地區專業人才。
修訂草案規定,省級科學技術經費中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支持閩臺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安排資金用於支持閩臺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閩臺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專項資金用於閩臺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標準化研究、技術推廣、交流平臺建設、重點項目建設、科學技術人員培訓與交流活動以及臺灣地區科學技術人才的引進和獎勵等。另外,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科學技術獎勵中設立閩臺科學技術合作獎,對在閩臺科學技術合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