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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刑訴法即將實施,檢察機關反貪工作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筆者認爲,在反貪辦案工作中以下四個問題需要把握好。
一、把握好初查工作的路徑
隨着修改後刑訴法對人權保障措施加強,發揮初查的基礎性、先導性作用顯得更爲重要。爲此,一要明晰思路。儘可能豐富初查思路,對線索可能涉及的人和事進行周密部署,將案件線索與涉及領域或行業情況結合起來分析研究,由點到線、由線到面,力爭查實、查透一個行業或者領域的貪污賄賂犯罪。二要靈活經營線索。要從線索來源、舉報內容、成案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線索蘊含的初查潛力,堅決排除沒有明確方向並有可能導致辦案風險的線索,慎重甄別和篩選出有價值並有可能挖出窩案串案的線索以進行初查。對一些需要長期經營或時機不成熟的線索,要暫緩初查,並嚴格控制知情面。要善於從多個突破口中篩選最有成案可能的突破點,審慎對待一些看似具體、實際上不具有犯罪事實的線索,以及看似籠統、實際上可能隱藏着大案要案的線索。對反映問題清晰、社會負面影響較大、權力行使不規範透明、當事人口碑較差等幾類線索要作爲初查重點。三要前移取證時段。要把原先在立案後解決的問題前移到初查階段,除全面掌握被查對象的基本信息、職權範圍、工作情況、經手業務、聯繫對象外,還要站在審查起訴和法庭審理角度,從線索細節、不正常疑點和關鍵環節入手,查實最基本的犯罪事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堵塞立案後有可能存在的辯解、翻供,防止案件線索在初查階段流失。
二、把握好律師介入條件下的取證能力
爲增強在律師全程介入條件下突破案件的能力,反貪部門一要建立非法證據排除機制。要注意固定犯罪嫌疑人表示偵查人員沒有對其非法取證的證據;注意收集、固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的證據材料;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發案單位向辦案人員提交的證據和案件意見,防止調取的證據成爲非法證據而被排除。二要提高相對透明情況下收集證據的能力。一方面,要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疑問和合理要求,正面引導和解決,只要不影響偵查工作、不違背法律,都可以適度滿足,既彰顯辦案的人性化,又減少嫌疑人的心理對抗;另一方面,要堅持開放、透明的態度,主動加強與律師的溝通,耐心聽取律師的意見,深入交換看法,努力追求共同點,增強信任感。
三、把握好取證與口供的互動
針對修改後刑訴法確立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必須正確處理好取證與口供的關係問題。一要從口供本位向物證本位轉變。一方面,要加快推進偵查模式“由供到證,以證印供”向“以證促供,證供互動”轉移,將偵查重心轉移到口供以外的證據尤其是物證上來,不斷減少對口供的過分依賴,通過物證和其他證據來證實犯罪;另一方面,要認真學習心理學知識,瞭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動態和變化規律,掌握他們抗壓力的臨界點和他們的性格特徵、興趣愛好,靈活運用訊問策略和技巧,提高第一次審訊的針對性、準確性和全面性。二要從重視證據客觀性向重視證據合法性轉變。要加強各辦案人之間的聯繫溝通,定期分析和彙總證據,緊緊圍繞犯罪構成要件和罪名特徵收集固定證據,構建完整、穩固、多層次的犯罪證據體系。證據之間的矛盾要採取不斷查找新證據或者重新複覈證據的方式排除,使客觀真實成爲法律真實。要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和存在的漏洞、矛盾,通過運用反證法加以論證,從而證明其犯罪事實成立。三要從被動使用到積極規範轉變。要更加自覺、規範地利用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提高偵查水平,把其作爲固定訊問結果、解決爭執、排除異議、防止翻供的重要手段。對重要言詞證據應當多次用同步錄音錄像予以固定,並善於運用其他證據配合固定重要言詞證據,爭取把每個案件需要的證據都固定到位,做到確實充分、規範合法。
四、把握好案件結構的優化爲凸顯辦案的震懾作用,必須把
優化案件結構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一是辦案觸角向重點領域延伸。以結構調整爲主線,以查辦大要案爲方向,有針對性地調整和拓寬辦案領域,延伸辦案觸角,將辦案重點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方面傾斜;向權力集中部門和關鍵崗位方面傾斜;向公共政策實施領域、審批權限高度集中領域、資金密集領域、產業壟斷領域傾斜,促進優化案件結構,努力使查辦的案件結構優、重點明、質量高、效果好。二是工作重心向提高大要案的比重方面傾斜。要統籌考量執法辦案的各種因素,通過採取偵查一體化、開展專項行動、“系統抓、抓系統”等方法,突出查辦大要案,提高大要案比重和起訴率、有罪判決率、實刑判決率。三是辦案路徑向差異化方向轉變。要根據各地實際,因地制宜,培育具有自身特色和特點的案件增長點,哪些問題突出就選擇哪些方面作爲突破口,哪些領域貪污賄賂犯罪易發多發就確定哪些領域作爲主攻方向,以特色助推案件結構的優化。
(作者爲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