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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在1985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將非法使用計算機和損害政府信息資料的行爲規定爲犯罪。此後又相繼出臺了《信息獲取法》《隱私權法》《統一電子證據法》《個人信息保護和電子文檔法》以及《安全的數字簽名條例》等保障互聯網安全所需的配套法規。2004年,加拿大公佈了《保衛開放式的社會:加拿大國家安全政策》。2010年,爲了適應國家及個人生活已經全面信息化和數字化的新形勢,加拿大又發佈了新版國家網絡安全戰略,促進和保障國家網絡空間的安全與繁榮。
加拿大在互聯網監管機構體系中堅持官方機構和民間機構並重,各負其責。官方機構包括加拿大皇家騎警、加拿大安全情報局、加拿大通信安全研究院、加拿大消費者事務局、加拿大網絡事件反應中心等,而民間機構則主要包括加拿大標準委員會、加拿大網絡運營商聯合會等。
加拿大對互聯網內容的管理主要採取“自我規制”的手段,即通過國家正式授權,由行業自行對網絡內容進行管理。加拿大對互聯網的管理強調既要運用法律手段,更要引導主管機關培養業者的自律性。加拿大政府將負面的網絡輿論信息分爲兩類:非法信息與攻擊性信息。前者以法律爲依據,按法律來制裁;後者則依賴用戶與行業的自律來解決,同時輔以自律性道德規範與網絡知識教育。
加拿大民間機構先後制定了若干自律性的道德規範。加拿大網絡提供者協會率先訂立了業者行爲準則,要求業者主動同政府、國際組織、社團合作以釐清產業責任,遵守現有可用於互聯網絡之法律;互聯網服務商協會(CAIP)也規定:“CAIP成員不應有意提供非法信息的服務”,並且“和法律執行部門保持合作”。
在互聯網監管過程中,加拿大政府主要扮演着政策的倡導者和引路者的角色,頒佈了《自律性規範指南的發展和應用》,保障“自我規制”實踐的公平運作,並特別注重對消費者、公衆和中小企業權益的保護,必要時還提供資金上的支持以及國際間的合作。
加拿大互聯網信息管制中的“自我規制”的核心理念在於通過私人自治、市場主導,形成互聯網信息服務應遵循的規則,推動國家正式立法,提高政府管制效率。
“自我規制”實踐的根本價值取向就在於保持和促進網絡表達自由和信息的自由流動,推進對有爭議和攻擊性網絡信息的糾紛解決機制的形成。加拿大實施網絡實名制法律意在要求互聯網行業實行嚴格自律。